核心提示:截至3月6日,《西游降魔篇》票房已突破11.68亿元。伴随票房大卖,及华谊兄弟(300027.SZ)和比高集团(08220.HK)对这部电影利润分配的分歧,该电影的融资情况日渐清晰。
截至3月6日,《西游降魔篇》票房已突破11.68亿元。
伴随票房大卖,及华谊
兄弟(300027.SZ)和比高集团(08220.HK)对这部电影利润分配的分歧,该电影的融资情况日渐清晰。根据比高集团此前披露的公告,《西游降魔篇》共投资1.06亿元。华谊兄弟董秘胡明告诉本报记者,该电影最初投资方有三家,比高集团出资6360万,占股比例为60%;威秀电影出资3180万,占股30%;安乐影片出资1060万,占股10%。
电影拍摄制作期间,华谊被定为该影片在大陆地区的发行方。
胡明称,按照电影行业惯例,发行方一般要对自己负责发行区域的市场票房进行保底。“因为投资方不会轻易把这部电影给一个发行方,只要发行方拿代理费,而不用承担任何风险,投资方会要求发行方进行保底。”
为此,华谊兄弟与比高集团于2012年2月21日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由华谊出资8100万元,作为发行保底,后又追加700万元投资;由比高集团将这笔总额8800万元的发行保底分配给其它投资方。
拍摄制作后期,在影片日渐成熟,且华谊已出资保底,投资风险较小的情况下,文化中国传播集团(下称“文化中国”)提出投资意愿。2012年9月,比高集团将其持有的30%股份,溢价20%卖给文化中国,比高集团从这笔股权出让中净赚640万元。
而文化中国享有与比高、安乐、威秀同等的权利,获得华谊出资8800万的发行保底收益分配权。即不管票房如何,上述四家投资方均可获得8800万元稳定回收。这意味着,前述四家承担的风险为1800万元,而华谊承担的投资风险为8800万元。
胡明称,由于华谊承担大部分风险,其有获得该电影票房超出8800万元部分的更多比重和优先利润分配权。“谁风险高谁就拿‘大头’,这个戏如果没卖好,华谊也是亏得最多的一方。”
宏源证券传媒行业分析师张泽京对记者称,《西游降魔篇》的这种融资方式,类似于银行理财产品中一款“优先、劣后”级产品。
投资该电影的5家公司,对风险偏好不同。华谊是属于风险偏好较高的,其他几家风险偏好较低。几方各自做判断,华谊相当于劣后方,其他三家相当于优先方。
一位电影业内人士称,发行保底是电影行业内的一种通行做法,法律对其没有任何规定。但上述融资过程,由华谊单方面披露,记者联系其他几家投资方,均未获答复。
目前市场仍有疑问的是,华谊能否算《西游降魔篇》的投资方?
比高集团在其公告里,将华谊排除在投资方外。比高集团称其与安乐影片、威秀电影、文化中国等四方为投资方。而将华谊称视为出品人,负责该影片在内地的代理发行。
华谊却坚称确投入8800万,自称其为投资方具有法律效力。
从前述该电影的融资过程可见,比高集团、威秀电影、安乐影片、文化中国、华谊五方均对该电影投入了资金。其中,前四家公司所投资金参与电影制作,而华谊所投资金不参与影片制作,只是作为发行保底。
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常亚春告诉记者,是否称为投资方是合同行为。一部影片生产、制作、发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牵扯到不同阶段的投资,不好说哪一个阶段算投资人,哪一个阶段就不算。
常亚春称,此事件适用《合同法》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中只有对电影的著作权有“制片人”的表述,而没有“投资方”相关表述。所以是否能成为“投资方”,要看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如何约定。
按华谊公告的协议细则,华谊享有该影片“出品人”、“制片人”的署名权。
“这是当事人几方通过协议约定的,他们之间认可就行。如果合同说的是‘出品人’,就可以自称投资人。”常亚春称。
事件涉及华谊、比高两家上市公司,各自相继发布不同的公告,都说自己是最大获益者。目前市场已有共识,为其计算方法不同所致,在利润分配上两家没有明显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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