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一家上市公司于退市边缘,代价是多少?只需区区几十万元。 根据
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的公告,公司因连续多年虚构业绩,遭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分析公司历年业绩发现,造假的主要动因可能是避免被ST以及随之而来的退市风险。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对此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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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造假行为给予紫光古汉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人员处以共计39万元罚款。
有投资者质疑处罚过轻,与公司通过造假获得的巨大利益形成极大反差,企业及其管理层付出的代价太小,某种意义上会形成一种似乎是“鼓励造假”的不良示范。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从公司披露的信息分析,紫光古汉及其相关责任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将面临刑责。
3月12日,紫光古汉盘中一度跌停,终盘收于11.00元,跌8.86%。
4年财务造假1亿元或为逃退市
紫光古汉公告,公司在2005~2008年连续四年间存在重大业绩虚构和信披违规的情况,4年累计涉及造假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
紫光古汉2005~2008年四年间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共计虚增利润5164万元。
其中,2005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6694689.82元,从而虚增利润37502176.30元。
2006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1222832.54元,从而虚增利润6763792.68元。
2007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335384.62元,从而虚增利润6215408.62元。
2008年虚减财务费用1156933.00元,从而虚增利润1156933.00元。
另外,2005~2008年紫光古汉共有高达5174万元资金未在报表中反映。
长期从事证券投资维权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评价,如此长时间的连续财务造假,在国内较为罕见。
公告没有披露紫光古汉造假的真实动机,《第一财经日报》致电公司董秘曹定兴,但其手机无人接听。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分析,紫光古汉财务造假的最主要动机可能是希望通过粉饰业绩使公司“保牌”。
从公告披露的信息并对比其相关财务数据可发现,如果剔除虚增利润,紫光古汉2005年和2006年的实际经营状况应为亏损。公告显示,2005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29万元,而虚增净利润达3750万元;2006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64.18万元,而虚增净利润为676万元。
由此判断,如果按紫光古汉的真实经营情况,公司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将被ST特别处理并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因此铤而走险造假粉饰业绩。另有专业人士分析,紫光古汉2007年之后的连续造假,一种可能是因为前期造假造成一些财务科目不好处理,“不得不继续假下去”;至于大量的账外资金,一种可能是填补前面的“窟窿”,另一种可能是为替南岳制药支付债务。
或已触犯刑法
2009年8月,紫光古汉便因涉嫌存在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立案稽查。
2013年3月12日,紫光古汉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紫光古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开出罚单,其中,对郭元林(时任董事长)、刘箭(时任总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李筱竑(时任财务总监)、兰学军(时任副总裁)、刘炳成(时任副总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曾巍巍(时任董事)、朱开悉(时任董事)给予警告。
不少投资者在各网络投资论坛表示上述处罚过轻,可能会让外界误认为是一种“纵容”。
但许峰律师认为,从处罚50万来看,证监会的态度应该是认定这类虚假陈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中属于比较严重的了。但是,证券法对于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上限本身比较小,因此使得这类公司的违法成本很低。他建议,行政处罚的上限上应该大幅度加大,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否则无法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形成威慑。
许峰律师建议证监会应该审查一下此案是否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即可能构成此罪,而从紫光古汉的造假情节看,似乎符合这一描述。
据许峰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相关法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许峰律师介绍,他们已经开始征集投资者维权。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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