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QDII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基金券商准入门槛降低
2013年03月15日02:09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 [新QDII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基金券商准入门槛降低]
特约记者 王小丹 上海报道
在运行了5年多之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终于迎来了它的升级版。3月14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就《试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正如业内此前预期,新的QDII管理办法降低了基金、券商的准入门槛。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拟修改《试行办法》及配套规则,一方面是为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展QDII业务创造相对宽松和公平的监管环境;另一方面,是根据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则。
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基金和证券公司的资格准入条件明显降低,不似之前市场传言的降低部分净资产要求,而是完全取消。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取消了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经营基金管理业务2年以上、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取消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1年以上的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在人员配备、公司治理、内控制度、规范经营等方面符合条件均可申请QDII业务资格。业内人士认为,这是QDII业务大松绑,不过,新的《试行办法》对人员配备的要求有所加强。
另一项针对基金公司的“松绑”体现在,豁免了基金公司境外子公司担任QDII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理顺了母子公司的合作机制。内地公募基金公司2008年起开始“出海”,近年来,纷纷在香港设立了分公司开展国际业务,也有的公司已把QDII基金业务交由其香港公司投资决策。不过,按照原有的《试行办法》,这些境外分支机构没有QDII境外投资顾问资格。原因是,由于《试行办法》当初在制订时,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尚未设立,因此,未能同证券公司境外分支机构一起豁免担任境外投顾的准入条件。
3月14日,上海一家基金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独立运作是QDII基金未来发展的趋势,而境外投资顾问的“桥梁作用”不可忽视。如果海外分公司能够成为QDII基金的正式投资顾问,对于海外分公司提高独立生存能力和持续的投资业绩都大有好处。
新的《试行办法》还调整了QDII产品的业绩披露标准和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不再要求QDII产品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调整为“与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MOU)的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
此外,新的《试行办法》完善了外汇额度管理的有关表述,新的办法修改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在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并在国家外汇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内进行投资”。
另外,新的办法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相应调整了有关内容,取消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审批,改为事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适当扩大集合计划托管机构的范围;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作出特别规定。
回顾QDII基金的发展史,2006年4月,央行发布公告,首次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募集资金从事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资产的境外投资,宣布QDII基金正式起航。2006年8月开始实行QDII基金试点,第一只QDII基金是华安基金推出的华安国际配置。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月底,境内市场共有67只QDII基金,合计净值规模767.87亿元,仍不及所有基金资产规模的2%。
随着新的《试行办法》施行,未来QDII基金有望迎来又一次发展良机。
作者: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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