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管“小集合”直投信托 监管警示风险集中化
2013年04月10日00:39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 [券商资管“小集合”直投信托 监管警示风险集中化]
本报记者 赵晓菲 北京报道
4月3日,东海证券“跃龙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推介,这是今年以来券商推出的第14只主要投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小集合”)。其中,浙商证券就发行了8只。
在券商资管人士看来,信托型小集合产品是券商资管主动管理业务模式不错的选择。但监管部门3月份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26号文”)中关于“集合资产计划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的规定却给这一模式增添了不确定性。
小集合计划收益可观
今年以来,伴随券商通道业务迅速的膨胀,券商集合理财规模也不断增加。
因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放宽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此后集合信托计划纳入了券商小集合产品的投资范围,但主要投资于集合信托或者明确投向某一信托计划的小集合产品数量并不多。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4月9日,信托型小集合产品共发行14只,涉及浙商证券、上海证券、恒泰证券、国泰君安、金元证券、东海证券6家券商。其中浙商证券的产品就有8只。
某券商金融产品研究中心分析师认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小集合产品300万元以下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通过对接小集合券商理财产品,相当于允许更多中等净值客户参与信托计划,特别是对规模较小、销售渠道狭窄的中小型信托公司,十分具有吸引力。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投资于信托计划有利于提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而且管理成本较低。
该分析师认为,浙商证券之所以发行此类产品较多,主要与浙金信托的合作有关。浙金信托前身为金信信托,浙商证券则由金信信托旗下金信证券演变而来。在浙商证券发行的8只信托型小集合产品中,有5只产品投资的是浙金信托的集合信托产品。
一位发行过此类产品的中小券商资管人士表示,券商发行信托型小集合的收益是比较可观的。比如浙商证券发行的“浙商金惠佳源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浙金·汇业4 号佳源英伦都市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信托产品的认购金额在1000万到3000万之间时的预期收益率为13%。而券商小集合产品的说明书显示,其年化收益率超过10.00%以上的收益,全部计提业绩报酬,这意味着券商最高可以获得3%的收益率作为业绩报酬。
在北京某券商资管人士看来,其更看重的是小集合可以通过信托计划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股权质押等融资项目,如此一来,小集合可以同时实现投资、融资功能。
公开资料显示,上述14只产品中,除2只产品未明确具体投资标的外,其余12只通过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最终流向了房地产项目、基建项目、股权收益权、文化旅游贷款以及并购基金等。
伪集合信托风险
不过,信托型小集合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风险和问题。
上述北京券商资管人士表示,如果信托不是作为投资通道,那么小集合在选择具体集合信托计划时,对券商风控能力也是有一定要求的,谨防成为一些信托风险的接盘资金。
事实上,虽然信托型小集合投资的信托计划均为集合资金计划,但是大多找不到详细的推介资料。因此,上述券商分析师建议投资者在购买信托型小集合时,要用购买信托的标准选择产品。需考察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是否分级、是否有管理人资金有限担保等。
另一方面,上述中小券商资管人士认为,所投资的集合信托计划找不到详细的推介资料,原因之一就是小集合所募集的资金往往能认购该信托计划很大一部分份额,甚至不排除有关联的资金全额认购,形成伪集合信托,风险集中化。
证监会下发的26号文对这一现象有所警示。26号文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文件发布后,业内多解读为对通道业务的限制,但券商通过集合计划做的通道业务远比定向计划要少。
深圳某券商一位负责发行产品的人士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是对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的行为做出规范。“比如一个结构化的集合信托产品,用小集合募资买入优先受益权,融资方拿资金或资产买入少量的次级。其实除了融资方外,风险都在小集合这边。这样算不算变相放贷,算不算变相扩大投资范围,还不好说。”
作者:赵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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