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频频被入陷阱 “飞单”案件谁之过
2013年04月24日08: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飞单”案件发生之后,往往是银行在第一时间发出对外声明:“违法违规员工属个人行为,与银行没有关系。”日前,有地方监管部门首次对“飞单”事件作出调查结论和明确意义,引发业界极大关注。
据媒体报道,深圳银监局近期正式向深圳一“飞单”投诉人士出具《信访事项通知书》,称经调查,该投诉人士投诉材料中所述两款理财产品非深圳某行理财产品,该行也未公开对外销售过相关产品。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及该投诉人士反映的情况,该投诉人士购买的上述产品为某行员工私自销售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
同时,银监局还表示,此事涉及的民事纠纷及赔偿,应与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协商,或向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提出。
虽然相关监管部门首次对“飞单”事件作出明确调查结论为一大亮点,但对银行是不是应当赔偿部分“飞单”损失这一焦点分歧,并没有明确说明。回应社会热点,有关各方期盼能早日对此焦点问题进一步厘清责任。
近年来理财市场方兴未艾,“飞单”案件屡禁不止频频发生,受害者为获得最大赔偿,往往将银行加入被告单。但此类诉讼案件的判定,往往只有少数幸运者最终获得银行赔偿或和解,多数则以败诉告终。
面对银行的“一撇了之”,受害者常常不能理解,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正当的工作地点,由正式的工作员工介绍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何最终出现问题时,银行却不负责?亦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办公时间、办公地点销售银行代销范围之外的产品,属于员工约束不当,符合法律上“表见代理”认定,银行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了解,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不过,由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正是由于表见代理制度不完善,对“飞单”案件中银行的责任认定还存在困难。
抛开银行是否应承担部分“飞单”损失赔偿不谈,“飞单”案件再次充分暴露出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到位的老问题。
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控制度是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实力的关键。良好的内部控制应该是一条环环紧扣的闭环循环链,每一个环节都不是静态孤立的,而是相互牵制影响的。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规模的高速膨胀,内部结构越来越复杂,业务流程各环节经常被隔离开,不能从全面和全程角度进行控制。
从具体表现来看,当前商业银行部分高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知不足,片面地认为内控就是建章立制,而缺乏对员工的内控意识教育以及内控制度责任感灌输,对员工不遵循规章制度,违章操作的行为有所姑息,没有切实履行有效的惩治制度,甚至长期缺乏对员工的考核、评定,导致部分不法员工长期潜伏在银行内部作案而不得知。例如,前几年厦门某银行员工,在8个月期间侵吞现金尾数箱的公款高达127万元之后才偶然被发现。
实践证明,再完善的制度束之高阁也没有用武之地。当前,银行业竞争激烈,利润的增长、市场份额的提升常被认为是当务之急,内控的性质与消防类似,极其重要但多数情况下表现得并不紧急,往往是到案件发生后方真正感觉内部控制的重要。
进一步来看,频频发生的“飞单”案件也凸显出防范客户经理道德风险的重要性。
客户经理站在商业银行客户营销的第一线,不仅是商业银行的利润中心,更是商业银行的风险聚焦点。由于客户经理对外是代表着银行与客户进行业务营销和维系,商业银行长期良好的信用和形象使得代表银行的客户经理在与客户打交道时,更容易得到客户对银行经理的信任。如果某个客户经理的职业道德出现偏差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必然会发生风险事件。
“飞单”案件中的很多受害者,之所以放心购买理财产品,就是基于信赖客户经理背后代表的银行信誉。显然,银行员工在这个过程中向理财购买者透支的便是银行信誉。
从实际情况分析,切实防范“飞单”案件发生,首先需要加强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确保各流程、各岗位均在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其次,应严格把好客户经理选人关,银行配备的客户经理不应是信贷员和存款外勤“翻牌”,更不应是分流富余人员的渠道,而应是银行工作人员中德、智、美都比较优秀的人才群体。
从长远来看,“飞单”案件的有效遏制还有赖于理财市场的逐步完善。“飞单”产品从性质上看,多属于收益高、风险高的私募产品,此类产品很多资质较差甚至是虚假的项目,在无法通过银行、信托风控关的情况下,往往采用理财模式来包装募集资金。而最近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相信随着理财市场的逐步规范,频发的“飞单”案件将得到极大控制。周萃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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