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统一饮用水标准需走听证程序
2013年04月24日10: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内知名瓶装饮用水品牌农夫山泉自4月10日以来,被媒体连续报道其执行的产品标准为浙江省标准DB33/383-2005,一些指标均低于国标《生活饮用水标准》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砷指标限量甚至放宽到5倍。
此前,有相关媒体报道称,农夫山泉采用地方标准是因为“农夫山泉属于地表水,国家对此类饮用水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详细梳理了我国的饮用水管理框架:在我国,饮用水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前者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对应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即自来水标准)。包装饮用水则指的是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目前按照食品管理。
尽管包装饮用水由于加工、运输、储存不同于生活饮用水,因此不完全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最基本的饮用水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我国包装饮用水标准涉及国家、地方和企业标准,包括食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其中《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天然饮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
农夫山泉在其包装上明确表示,其瓶装水属于饮用天然水,因此必须符合《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经过上述梳理,可以明确,“农夫山泉属于地表水,国家对此类饮用水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说法并不准确。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目前的国家标准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因此生产企业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现在虽然在标准的问题上有点"乱",但至少也应达到自来水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凡是低于自来水标准的,不管是农夫山泉还是其他品牌,一律下架、一律召回,而且惩罚性赔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
对于国标和地标矛盾并存且地标宽松于国标的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也明确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公布实施之后,即行废止。
因此,农夫山泉事件暴露出的我国饮用水标准方面存在的混乱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质监局应该通力合作,尽快提出全国统一的饮用水标准。农夫山泉事件是一个重要的标杆性的案例,也是我们饮用水制度创新的一个重大拐点。水每个人都得喝,每个人都是水的消费者,如果农夫山泉事件唤醒不了我们有关部门的紧迫性和良知,以后消费者在消费饮用水的时候就喝不到放心水了。”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在制定饮用水标准时,应该尽量向国际标准靠拢。而且在制定统一的饮用水标准时,听证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现在许多标准的制定,都是有关部门关起门来自己“搞”,出台之后各方也不见得满意。对于制定饮用水标准的问题建议搞若干专题听证会,说明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见习记者张昊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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