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春/制图
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维权案例日渐增多,但当中小股民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时,基金公司却屡屡缺席。两位股民起诉
宁波富邦虚假陈述案本周将开庭,尚未看到基金公司的诉讼请求。证券时报记者了解,难以举证胜率不高成为基金公司不愿意进行诉讼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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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有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我们必须考虑败诉的后果。”
今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维权案例日渐增多,最近一个月,就有
宝安地产、宁波富邦两起案例。但证券时报记者发现,在这些维权案例中鲜见基金身影。
多起维权案开庭 基金公司未起诉 本周三,两位股民起诉宁波富邦虚假陈述案将正式开庭,委托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向透露,两位股民索赔金额67.4万元。目前已有30余位股民起诉,索赔总额约400万元,但尚未看到基金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司法解释推算,2011年2月3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并在2011年10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存在亏损的股民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资料显示,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基金于2011年中报现身宁波富邦,持有33万股,截至2011年年报,持有数量上升至77万股,也就是说,如果在此期间造成亏损,南方基金也可在起诉人之列。而从股价表现来看,期间宁波富邦股价下跌超过35%,基金从中获利的可能性不大,但目前尚未传出南方基金提起诉讼的消息。
此外,原定于4月22日开庭的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有两只指数型基金也满足诉讼时间要求,但均未提出诉讼申请。
最近两年来,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多以股民胜诉概率较大,如
中捷股份、
东盛科技、
新嘉联等,均以得到股票或现金赔偿告终。而上诉案件中,鹏华价值满足中捷股份的索赔时间条件,基金兴华也符合起诉东盛科技的条件,但当中小股民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时,基金公司却出现缺席。
基金曾两次维权 均以失败告终 “当遭遇虚假陈述时, 证券投资基金和一般投资人一样会受到损失, 也同样具备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资格,证券投资基金的不起诉或与举证责任有关。”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说,针对虚假陈述,只要有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信息披露、财务方面的行政处罚,散户都可以此为依据,向上市公司索赔,但基金公司要想维权,需要提供尽职调查报告等可以证明自己尽了专业投资管理人责任的证据。然而,向法院证明已经做到尽职调查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的机构针对虚假陈述提出的两起诉讼中,均以败诉告终,一是针对
东方电子,另一次是针对银广夏,重要原因就是机构虽然拥有诉权,却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须为自己投资行为的尽职调查而举证,而不能与中小投资者同等对待。
银广夏被判定虚假陈述后,曾出现三次索赔,第三次的原告是大成基金,与前两次相比,除法人与自然人这一原告主体性质差别外,其他诉讼理由基本相同。然而在前两次股民均取得胜诉的背景下,大成基金败诉。胜率不高成为基金公司不愿意进行诉讼的重要原因。
持仓规模小 起诉不划算 面对虚假陈述基金不起诉除举证原因外,基金持有规模较小也是原因之一。
以股民成功维权的东盛科技为例,虽然2004年中报至2006年年报期间,基金兴和一直持有东盛科技,符合诉讼的时间条件,但持有股数始终在3万股至6万股之前变动,占基金资产比例极低。在对基金净值影响非常小的情况下,为此进行长时间的诉讼,成本过高。
此外,提出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投资遭受亏损,尽管上市公司有过虚假陈述,但都是事后揭露,如果期间基金公司通过低买高卖赚到了钱,也就不存在起诉之说。同样是东盛科技,在基金兴和持有其间,其股票仅下跌了1.18%,基金兴和的持仓却有过变动,不一定就造成投资亏损,可能出现微利。
“我们必须考虑败诉的后果。”北京一基金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法院判决认为,基金的损失是因为基金公司的过失或错误造成的,与上市公司无关,进而判基金败诉,那基金就有可能面临基民诉讼。基民可能以此判决为依据起诉基金,因为法院判决已经确认了基金的过失或者错误。那样,基金公司就可能在败给上市公司之后,再败给基民。
从已成功的股民维权案例来看,被诉者多数为中小上市公司。“如果有一天,大公司出现虚假陈述,基金可能会蜂拥而上,但这些公司出问题的概率又有多大?”上述人士笑称。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基金的盈亏状况、是否主动对第三人侵权提起诉讼等,均不影响基金公司管理费的收取。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起诉的积极性也受到影响。证券时报记者 陈春雨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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