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限制可对封闭债基放宽
2013年05月13日00:48
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 [杠杆限制可对封闭债基放宽]
随着新《基金法》实施的日益临近,监管层近期根据新法精神对相关法规进行了调整,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股票型基金的最低股票投资仓位由60%提高到80%及基金投资杠杆不能超过1.4倍最为引人注目。虽然业内对此仍有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两条新规都从公募基金标准化公众产品的定位出发,有其修改的价值,但可略作调整。
本期的本周话题针对仓位下限调整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对于“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业内人士普遍理解为旨在降低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杠杆投资比例。再结合对固定收益类基金也要求遵循“双十”的比例限制,可以明显看出,监管层意在控制固定收益类基金风险,希望使固定收益类基金回归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风险收益特征。
有业内人士认为,股票型基金提高仓位下限将使这类基金波动加大,放大熊市中的损失;而规定杠杆上限,则束缚了债券型基金提高收益的手段。实际上,这两条修改如果只放在该类型基金的范畴看,上述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但如果结合基金组合投资,则可以发现,这两条修改都非常必要。这两条拟修改的规定,都是为了进一步明晰各类型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使基金的组合投资更为有效。例如,当大牛市来临时,高仓位的股票型基金可以更好地享受收益。如果由牛转熊,投资者大可赎回股票型基金转投债券基金,这时股基亏得再多也无关紧要了。
可以说,此次修改与国内基金业诞生以来即坚持的明确风险收益特征、追求相对收益的传统一脉相承,也给第三方销售带来了机遇。可以想像,如果银行客户经理不能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提供基金组合投资的建议,长期业绩恐怕将逐渐与能提供有效配置建议的第三方销售机构拉开差距。国内基金业的销售格局,或许就将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修改而渐渐发生变化。
当然,对于基金投资1.4倍杠杆比例的限制,有业内人士建议对封闭式债基豁免或放宽。由于封闭式债基存续期内封闭,使用较高比例的杠杆风险较开放式基金小,这类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也有利于组合投资,因此可以和其他基金区别对待。有研究人士介绍,美国共同基金业中的开放式基金也很少使用杠杆,但封闭式基金则不受限制,通常使用较高的杠杆以提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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