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下午,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市房管局一职工带走开房,家长找到孩子后鉴定发现孩子下体均受不同程度伤害。日前,海南省万宁市委宣传部通报称,陈某鹏与该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万宁警方称,六名女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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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性侵。万
宁市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调查。
近几年,性侵幼女案频频发生,而且往往以“嫖宿幼女罪”收场,以至引得舆论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当海南万宁刚爆出“校长开房案”,舆论预言这极可能又是一桩“嫖宿幼女案”,但现在看来,这一回不是“嫖宿幼女罪”,也不是“强奸罪”,而被称为“猥亵未成年少女”,警方更认为没有构成性侵。显然,在舆论普遍呼吁将“性侵幼女”案一刀切以强奸罪论处的舆论环境下,万宁警方这一结论不管本身是否站得住脚,就已经和民意较上劲了。
据媒体披露,校长开房案中,“这6名女生年龄在11至13岁之间”,这背后潜藏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是,作为校长,不可能不知道这些孩子们的真实年龄,而按照?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谭ǎ靶形嗣髦遣宦乃甑挠着肫浞⑸怨叵怠保郧考樽锒ㄗ锎Ψ#敲矗笆欠穹⑸怨叵怠痹蚴且桓龉丶沟悖绻⑸诵怨叵担蚬钩汕考樽铮裨颍右扇丝赡芑岜灰浴扳簟甭鄞ΑR槐呤牵页こ啤霸诹矫ㄒ降呐阃隆保?小孩下体都不同程度受到伤害,而且,有女生回忆说早上醒来时下体有污物。机器更不会说谎,监控录像则显示,事发时女生状态不稳,怀疑可能被下迷药。这所有的信息无不在透露,“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极大,此案不能排除强奸罪的可能,而且,对于奸淫幼女罪的认定,是“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但另一边,警方却一口咬定“没有性侵”。如果没有性侵,难道是家长说了谎?抑或是6个孩子下体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却真的没有发生一丁点“生殖器接触”?对此,警方真的调查清楚了没有?这是个很大的疑问。
而且,警方称此案一开始是“女生联系校长”,后来喝茶时“又叫来这名校长到KTV喝酒唱歌”,连那名房管局工作人员也都是女生主动“联系”的,随后才有的“开房”……在这样一个措辞中,这6个未满14岁的女孩反倒是主动联系校长“援助交际”,大有些“挟持”大人犯罪之意。其实,依据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原意,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否由幼女发出邀请,这不是关键,也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说到此,就不能不提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就有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在此,警方必须要检讨,在追寻个案正义时,在执法的名义下,是否已经对孩子们造成“二次伤害”?
今年起正式实施的《公安机关执行公开规定》,其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万宁警方公开信息值得称赞,但目前披露的消息不能服人,一是刑法上讲究“罪刑法定”,触犯什么罪名,就该承担什么罪责,但警方目前的结论难以自圆其说,二来又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此案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万宁检察院也已提前介入调查,足以说明“兹事体大”,或许也隐隐约约暗示着警方结论的草率。随着后面调查逐步展开,案情的披露充满不确定和变数,公众期待着真相早日浮出水面。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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