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 广播影视服务按6%征税
2013年05月29日02:52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全国“7+1”行业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终于明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7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有税务系统人士指出,此次全国试点的税收政策与之前相比,在差额政策和抵扣政策方面做出了调整。
《通知》还显示,新纳入的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税率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前期试点政策规定同期废止
《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方面,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于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通知》还明确了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对于此前业界担忧并呼吁对已有文件进行清理,避免产生文件过多不利执行的问题,财政部表示,《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明确了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8月1日起废止。
此前4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曾明确,今年“营改增”改革将扩大试点,其中之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从国务院敲定“营改增”试点全国扩容至财政部门正式出台文件,为各地税务部门预留的时间仅2个多月,也有税务官员表示预留时间太紧张,涉及国地税交接工作,短期的工作强度很大。
企业购自用汽车可抵扣进项
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政策的不同在于差额征税发生了变化,之前未在全国推开之前,分为非试点地区和试点地区,有些差额征税的政策,全国推广后基本就不存在差额征税。
北京华兴盛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陈志坚也表示,新的试点方案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政策,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影响较大,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不能差额,又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影响较大。不过陈志坚也指出,这是一种暂时的痛,“增值税采用对增值额征税,如果全国范围同行业的扩围,没有差额政策也是发展趋势”。
此外,文件还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王骏表示,原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的,这次改革全部都可以抵扣进项。
“上海营改增试点的时候,我们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要自己购买小汽车,去租赁公司租用,开增值税专票抵扣,上海方面明确这样可以抵扣,但北京则不许这样做。现在来看,此次的规定是为了平息这种争议。”王骏说。
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不利税改
4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今年要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但是目前对于这两个行业的“营改增”仍无官方时间表,此前曾有电信等企业文件显示,企业已经开始着手布置相关工作,并传出7月1日起试点的消息,但未得到官方证实。
业界一直认为,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因其行业特殊性,更趋向在这两个行业全国同时试点。王骏表示,这两个行业的试点方案不能套用目前的政策,尤其是电信需要另起炉灶再出台文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可能考虑先将成熟的试点行业在全国推开,让全国都有了营改增的经验,再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推向全国会更容易。”
一直以来,“营改增”被业界视为完善税制结构的重要环节,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对于它造成的影响是增税还是减税一直存在争议。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营改增”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分税制的重新洗牌,减税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其作用远没有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来得明显,但在理顺中央和地方利益方面意义更为重大。
对于各地对税负增加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包括部分财税官员在内,均认为这并非长久之计。
王骏也表示,地方没有增收而补贴的确会影响地方财政,所以中央至今也没有统一规定要补贴,目前都由各地判断是否需要补贴。全国推广后,一些地方可能会取消财政补贴。
对于地方一方面推进营改增“减税”,另一方面又对“增负”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陈志坚并不认可。他指出,这种政府补助并不适合税制改革,政府要做的是完善税制,而不是拿钱补助;再者企业不应等着补助的钱,而是应该适应,同时接受市场调整,从而适应新的税制。
作者:张静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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