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条、第30条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欣 近期,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推出一项名为“余额宝”的业务,客户可将其支付宝账户余额通过申购货币市场基金获取投资收益,并可以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网络消费。
支付宝“余额宝”及相关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推出,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理财选择,是市场创新的积极探索。
近年来,为了推动市场良性竞争,推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等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基金销售机构货币市场基金T+0业务,货币市场基金消费支付等创新业务,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基金销售机构拓展业务平台提供制度保障。
为此,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为有效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证监会规定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账户应由监督银行进行外部监督,并报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涉及基金销售资金结算相关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挪用、侵占等损害投资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支付宝于2012年完成了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相关备案并开展业务,但是就监管部门了解的情况,此次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条、第30条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
据了解,监管部门已于近期要求支付宝就此次“余额宝”业务所涉及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限期补充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处罚。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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