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针对有市场人士提出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的认定标准问题,证监会日前回复称,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内容。不过,证监会指出,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则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同时募集配套资金,通过“一站式”审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拓宽并购重组的融资渠道,提高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在论证配套融资方案时应注意: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不过,证监会也明确提出,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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