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庄少文
记者日前从富安娜了解到, 该公司向余松恩、周西川等21名前自然人股东就违反《承诺函》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日前做出终审裁定,裁定本案属于合同纠纷, 驳回余松恩、周西川等被告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 (下称“南山法院”)的裁定,此案将由南山法院开庭审理。
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2008年3月,富安娜向证监会申请IPO,为配合上市, 富安娜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富安娜也与余松恩、周西川等员工协商签署了《承诺函》。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先后离开公司。余松恩、周西川等人离职后,均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余松恩时任水星家纺副总裁,周西川时任水星家纺渠道总监。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1名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为8121.67万元,这笔罚金堪称A股“最贵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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