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将执行更为严格的准入审批和后续管理。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利于推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良性发展。
7月17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统计和后续核查,同时,收紧外资租赁公司审批。
监管趋严
近年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迅速。尤其是自2009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权,由商务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各地融资租赁企业开始呈几何级增长。
根据《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在当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2010年6月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信息统计和后续核查。
具体内容包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2013年度为8月15日之前),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将本行政区域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上一年的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汇总,报送商务部以进行公示。
对未公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将不能办理后续变更手续;对在上一会计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年检不合格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地商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商务部。
“在目前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急速增加的情况下,商务部进行必要的监管,对融资租赁行业是好事,将有利于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原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通知》中还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
审批收紧
在对已成立的公司进行经营情况跟踪监督之外,商务部还对新设机构准入审批发布了较之前更为详细指引。
随《通知》发布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下称“《指引》”)中,商务部要求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按期到位)、业务情况说明,且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同时,对新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需审查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拟设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内容。
“这对规范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在行业自身注重更多培训之外,主管部门加强审批和监管是一个有力的手段。”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俞开琪表示,很多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缺人才、缺经营思路等问题,这样就会出现很多风险。
“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设立时即进行专业定位,对加强行业专业化程度,具有良好的作用。”屈延凯表示。
然而,对于《指引》中关于“新设公司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的规定,屈延凯认为,可将地域因素纳入考虑。
原因在于,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地域新设公司,业务领域可能与已设公司重合,然而,考虑到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地域均衡分布,以及支持当地地方经济、税收、就业等因素,应准许企业新设公司。但其中需注意对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监管,不得抽逃。
此外,《指引》中对投资者资格要求新增了“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及“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等条款。
(编辑:李燕华)
作者:刘铮 赵慧利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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