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记者 陆振华 布鲁塞尔报道
在欧美自由贸易协议(TTIP)首轮谈判于上周结束后,欧盟委员会7月16日下午与游说团体、行业组织、消费者团体和NGO等举行了一次闭门会议。欧委会贸易总司TTIP副首席谈判代表戴米亚·列维(Damien Levie)通报在美国华盛顿的首轮谈判结
果。
一位参加此次闭门会议的人士17日对本报说,欧委会在会议中公布了6个官方谈判立场文件,并回答了提问,但是没有就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法国文化产业例外论)提供清晰的回答。“TTIP谈判还不十分透明”。
不过,欧盟内部针对TTIP谈判的诸多分歧日趋明显。其中包括是否在TTIP中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闭门会议的与会者也就此向欧委会提出了疑问。
上述与会人士转述副首席谈判代表戴米亚·列维的话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会在谈判议程中,(是否建立这样的机制)也可能需要提交欧洲法院(ECJ)获得批准。
投资争端解决是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机制。ISDS是双边投资协议中常见的投资保护措施,允许外国投资者(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在投资利益受到所谓“侵害”时,对投资所在国提起仲裁。
然而,这种“公司起诉国家”的做法备受批评。它赋予了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同时由于它缺乏与WTO体系可比的上诉机制,常常导致仲裁结果与所在国法律的矛盾。
产生如此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仲裁并不在司法系统下进行。投资者和投资所在国指定一个仲裁组,在法律体系外解决争端。对所在国法律和投资协议的解释,也由仲裁员进行。
这就有可能造成,投资所在国被裁定违反自贸或者投资协议,而需要进行赔偿;但又没有上诉机制和其他救济办法。
TTIP的谈判也包括投资领域。根据此前泄露的、由欧盟理事会批准的TTIP谈判指引,有两页内容对投资保护及其措施作出提示。
欧委会对在TTIP中建立ISDS机制持开放态度。根据这份泄露的TTIP谈判指引称,TTIP纳入ISDS是有条件的,取决于是否能够获得一个令人满意的协议来满足欧盟利益,这个问题也需在谈成平衡的最终协议的目标下考虑。
谈判指引也说到建立上诉机制的可能性。智库德国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艾克西·贝格(Axel Berger)对本报说:“很显然,欧盟将此视为一个重要的谈判筹码,可以用来在一些领域的谈判中保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贝格评价说,由于欧盟和美国都不是不稳定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差别也很小,所以问题就在于是否有必要建立额外的、国家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欧盟内部的利益相关者对建立ISDS表达了担忧:这将会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针对欧盟或者成员国提起仲裁,挑战欧盟司法,并带来经济损失。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Greenpeace)德国项目经理尤根·克纳什对本报说,欧盟不应该在贸易和投资协定中纳入ISDS机制,这侵害了欧洲法院的排他司法权,与欧盟条约(EU treaties)也不相符。
此类ISDS仲裁已有颇多先例。2009年,瑞典公司Vattenfall在德国汉堡沿河修建煤电厂,当地环保局要求其废水处理需达到法定标准。Vattenfall随即称此标准阻碍投资,根据国际能源行业投资保护协议《能源宪章条约》提起仲裁,并要求德国赔偿14亿欧元。此事最终以废水处理标准被降低告终。
克纳什说,有八至九个欧盟成员国与美国签有双边投资协议,欧盟也有权在谈判中建立ISDS,这会造成复杂的法律交叉情况。
作者:陆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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