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冠
实习记者 张祎琪 北京报道
4月起,一度席卷银行间市场的债市监管风波至今仍有余波。
继日前央行发布8号公告叫停线下交易,并要求银行间市场参与者1个月内完成与同业拆借中心的联网后,7月18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下称“体系”),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信息披露。
此前,交易商协会已于2008年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并于2012年5月对其进行修订。2012年8月,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目前市场成员已使用该表格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
据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体系》与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在内容上相互衔接、体例形式上保持一致,与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共同构成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息披露格式规范的全套制度,实现对相关主体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到本息兑付期间各阶段信息披露的全流程规范。
目前,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已经成为我国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主板市场。根据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披露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量达9.89万亿元,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的80.5%;存量规模过5万亿元,约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存量的60%。
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体系》要求,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发行企业及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自律规定和《体系》要求,编制、披露存续期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实行注册制的核心。”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而《体系》是存续期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旨在通过对既有自律规范文件披露要求进行细化的格式规范,实现对发行企业、信用增进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披露主体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格式化。
《体系》共包含8套子表格及相关使用说明文件,分别为存续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表、存续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表、存续期变更已披露信息披露表、兑付信息披露表、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表、存续期信用增进机构信息披露表、存续期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信息披露表和存续期专项法律意见信息披露表。
另外,上述表格分别对发行企业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已披露信息变更、持有人会议、付息兑付等各类事项和信用增进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披露公告进行规范,覆盖了存续期可能涉及的各种信息披露类型。
作者:王冠 张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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