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云峰
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下称《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这是银监会与林业局落实国务院“盘活存量”号召的最新举措,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和支持。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
同时,此举是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续配套政策的又一个突破。200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福建作为试点省份率先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4年初,福建省永安市首次试点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0万元,开创我国林权抵押贷款先河。
《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这一举措破解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围偏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的问题。
银监会要求,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
《意见》对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林木资产变现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明确了林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备案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抵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意见》的出台,是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调动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信贷资金合理配置,突破林业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
国家林业局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部分未开展的省(区、市)也在积极试点推开。截至2012年底,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498亿元;2013年一季度,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522亿元,同比增长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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