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圈危害严重性
所谓担保圈,是指多家企业通过互保、联保连接到一起而形成的以担保关系为链条、相互交叉具有多对保证关系的特殊利益体。
担保圈又是怎样形成呢?A对B的贷款进行担保形成担保关系,相互连续的担保关系形成担保链,担保链相互交织形成担保圈。通俗来说,对于大多数采用第三方保证的借款人来说,既然有企业肯为自己保证,那自己也多少要为保证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这就构成了互保。从以前的单纯AB互保,到现在的A-Z互保,互保已经越来越隐蔽。一旦互保,担保链条便形成回路,那就成了担保圈。担保圈内有一家企业发生风险,整个担保圈内的企业都会存在显性或隐性的风险。
担保圈与一般的担保链比起来,破坏性和危害更大。
一是具有高传染性。担保圈内的担保链条往往都不止2条,每增加1条担保链,包含的企业数量便呈倍数增长。大的担保圈很有可能“绑架”地区经济,并使风险在企业间相互传染,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传染至整个实体经济。以江浙地区某企业为例,2012年末其为核心的担保圈共有五级担保链,涉及的企业近百家,贷款总额高达数十亿元,其中任何一个链条断裂都将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引发当地经济和社会波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二是具有强隐蔽性。担保圈企业融资隐蔽性问题非常突出,其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小贷公司贷款、信托融资和内部集资等多种形式,其融资的主体也包括各种关联企业和兄弟单位。由于融资方式和融资主体的多样性,使得各债权人并不清楚相互的情况,只对自身债权较为了解。因此,风险暴露之前,债务人的真实负债对于各债权人来说都是非常隐蔽的。
三是具有难协调性。从历年来大额信贷风险的处置案例来看,主要还是靠地方政府出面协调,银监部门牵头维护银行债权,相关债权银行统一行动,从而力争将信贷风险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降至最低。但这种处置方式应用在担保圈债务风险上的效果却很不理想。一则由于担保圈危害较大,往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敢于接盘的企业难寻。二则当前融资方式的日益多样化,政府对民间借贷、小贷公司等协调能力较弱。三则担保圈形式下,担保圈企业牵涉股东、员工和集资群众动辄成千上万。债务集群与地方经济、社会稳定相捆绑,绑架了政府的维稳需要和银行预防系统性风险的需要,产生了“债务人不急、担保人心急、政府和银行最急”的怪现象。四则各债权人行动不一致。往往个别债权方在第一笔贷款逾期后,率先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引发了其他债权人恐慌,债权人纷纷自保,致使局面向着“全盘皆输”的方向发展。
化解方案
担保圈的现实危害和潜在隐患已经触目惊心,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解包还原,分类管理。由于担保圈的内部非常复杂,这时候可以借鉴国家2010年处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解包还原”思路,由政府、银监、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对现有担保圈进行逐户、逐笔打开,从第一条担保链一直追踪至最后一条担保链。
具体做法可以分两步:(1)由工作小组提出风险客户名单,各家金融机构核实填列该客户在该行的担保圈(包含授信情况和担保情况),工作小组集合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制作详细的担保树。(2)根据担保树对每个担保圈解开审视,一户一户排查其融资规模、对外担保是否超出偿债能力。
对于融资规模和对外担保合计未超出偿债能力的担保圈,列为“一般关注类”,银行可以在担保总额不增加的基础上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但要督促担保圈压缩担保余额,减小担保范围;对于融资规模和对外担保均未超出偿债能力,但两者合计超出偿债能力的担保圈,列为“重点关注类”,银行应当找到担保圈中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核心企业,要求核心企业减少银行借款、对外担保,增加风险担保方式和缓释措施,切断或减少核心企业对周围企业的链条辐射;对于融资规模或对外担保超出偿债能力的担保圈,列为“破解预警类”,银行应当对所有关键链条进行切割,实现“大圈化小”,同时对难以切割的节点进行预警,建立起如冻结、压缩授信额度的“防火墙”,防止风险的传导和扩散;对于担保圈中相关企业已经违约或形成不良的,列为“清收核销类”,银行应当尽一切办法对相关企业进行清收、核销。
二是统一债权人思想,发挥典型效应。工作小组应当统一思想,多举并下:
(1)将多数债权人纳入统一行动范围,尤其是民间借贷和小贷公司,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小贷公司催贷方式和方法,避免企业主被迫的过激行为。
(2)合理运用司法手段限制和保护债务人和担保人行动,防止逃废债,并确保其在处置过程中积极配合行动。严厉打击“主动跑路”逃废债务、千方百计转移资产,将经济包袱与社会责任推给政府与银行的债务人和担保人。
(3)集中力量处置典型事件,如通过各方努力使出逃的企业主回来谈判,最终以资产重组、并购形式等市场方式解决问题。这样的正面事例将在很大程度上树立政府威信,为后续事件处置建立范本,发挥正向激励和示范效应,打消企业疑虑,建立债权人信心,争取群众基础,从而控制担保圈风险。
三是改进金融系统,共享风险信息。担保圈问题在前期之所以难以处理,是因为各家金融机构系统并不联通。因此,笔者建议:由央行协调查询企业征信系统需要被查询企业授权的规定,允许金融机构的特定部门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直接查询企业信息;或者由银监牵头,要求各金融机构在必要条件下进行授信系统和担保系统的数据互通,加强对各自系统中担保圈、风险事件的信息共享,加强对担保链、担保圈企业的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提示,让恶意担保、过度担保行为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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