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日报报道,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因涉嫌受贿今年3月在市一中院受审。目前陈柱兵案尚未判决,但四家向陈柱兵行贿的单位以及负责人已经被市一中院判处不等的刑罚。而此前涉嫌行贿陈柱兵获取存储财政乳粉贴息资金的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股份”)并不在惩处之列,另一家为获取该项资金而给予陈柱兵回扣的乳业公司也未收到惩处,不免令人生疑。
此前据媒体报道,陈柱兵在2001年9月至2009年11月间曾利用利用职务之便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临时存储财政乳粉贴息资金。通过查阅公司公告,确实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的政府补助明细列表里发现了该项补助,收入来源显示是由财政部办公厅发放,金额为344万元。然而涉嫌行贿的三元公司,经核实并不在此次受到判罚的公司之列。
对于一直被点名行贿获取存储财政乳粉贴息资金,董秘显得很无奈,“公司得到的补助款一直都按照规定在年报中进行了披露”,并表示直到现在公司都没有收到有关这方面的通知。
据资料显示,2009年4月间陈柱兵还曾伙同另一名被告人杨某,为四川某乳业公司获得临时存储乳粉财政贴息资金提供帮助,并索取该公司好处费人民币共计345万元。而后随着陈柱兵的受审,该乳业被证实为四川雪宝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宝乳业”,通过陈柱兵获取补贴493万元。而通过计算可以得知,陈柱兵该次获取的回扣的比例竟然高达70%,已远超受惩处的相关人员所说的20%。若三元公司行贿情况属实,按照陈柱兵向雪宝乳业拿取回扣的比例计算,那么他可以从三元公司获得约240万元的“好处费”。
“根据刑法第389条,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是行贿罪。”杨兆廷律师如此解释。换句话说,若三元公司以及雪宝乳业为获取乳粉临时存储财政贴息资金而给予陈柱兵回扣,那么就已经构成了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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