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对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限制。业内人士指出,《规定》为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提供了较为灵活的选择,有利于推动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
《规定》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将列举固有资金的具体投资范围调整为对固有资金投资提出原则性、指标性要求;二是规定了基金公司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三是完善监督管理,包括固有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和稽核、防火墙制度的建设以及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
《规定》指出,基金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但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明确鼓励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资料显示,基金公司对固有资金的运用经历了逐步放开的过程。
在我国基金业发展初期,基金公司固有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发起基金、管理基金及买卖国债;2005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公司自有资金入市只能投资公募基金产品;2008年,基金公司获准动用自有资金设立境外子公司;去年10月,证监会允许基金公司投资设立境内子公司。
如今,基金公司固有资金将有更多渠道入市。不过分析人士也表示,由于基金公司向股东分红的比例比较高,自有资金沉淀量有限。即使固有资金的投资通道打开,对于二级市场的增量资金预计不会很大,而且基金公司股东可能更偏向于将这部分收益留存在基金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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