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银监会官网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对照此前2006年发布的版本,新办法对境内企业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方面有所放松,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门槛”取消工商登记要求,要求入股来源为自有资金;对于境外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
行的要求则更为严格。分析认为,此举将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境内金融机构发起条件放宽
在注册金方面,新旧办法的规定并无区别。征求意见稿显示,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仍然是10亿元人民币,城商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不过,在设立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中,去掉了旧办法中“地方政府不得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日常经营”的规定。
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则有所放松,去掉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以及“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要求,增加了“社会信誉良好,最近2年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这意味着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境内金融机构除了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外,并无其他硬性指标要求。
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银行的行为,其条件也有调整。旧办法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要求被去掉,只保留“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一项。相对旧办法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入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内分析认为,监管部门降低境内金融机构发起银行的“门槛”,可能会吸引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向中小型、区域性的银行领域发展,这是其未来发展的契机。
外资发起条件更加严格
征求意见稿对于“中资商业银行”的内涵也重新进行了定义,只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去掉了城市信用社。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征求意见稿则进行了上调。相对旧办法中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办法对要求,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不变,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对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共同投资同一家中资银行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而旧办法中并未考虑到“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若企业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则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监管部门上调境外机构资本充足率要求水平可能出于防止境外风险向境内输入的考虑。境外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工具更为复杂,在境内设立银行后境内外之间资金进出更频繁,提高资本充足率也是为了防止风险扩散。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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