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杭州市政府获悉,备受关注的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定于当日出台。该政策明确,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满5年并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要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新规明确,经适房沿革复杂,所以采取分类处置办法,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由于经适房兼有住房保障的功能,因此杭州采取“收益部分归公”的处置措施。新规规定,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那么,北京的情况是怎样呢?2008年4月,北京出台经适房出售新规。该政策以当年4月8日为“分水岭”,“老房”和“新房”,采用不同的政策。
对于“新房”而言,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保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保部门按原价回购;满5年后可以上市,但出售时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而对于老房而言,未满5年的与新房执行的同样的政策。但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补交价款则是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作者:马力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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