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回应截图"> |
民生银行回应截图
100万亏成6万多元?!储户李先生在民生银行的“理财”遭遇不仅未能实现“保值增值”,反而亏得几乎血本无归。近日,李先生因“理财产品巨亏”将民生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李先生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用由银行方面承担。
然而,另一方面,银行却一口否认为李先生办理过该项业务,并称其提供的银行存款、理财情况的证明材料均不是民生银行真实的版本资料,经鉴定为伪造。
双方各执一词,纷争的关键人物郑某却被告知已死亡,案件进入一个更加复杂的局面之中。
储户称理财巨亏 款项居然在项目主管个人账户中
原告韩国籍的李先生起诉称,2009年12月9日,李先生前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办理取款业务。因语言障碍,李先生经民生银行大堂工作人员引领和介绍,在韩国籍项目主管郑某协助下办理了业务。
2010年6月22日,李先生再次前往民生银行办理贵宾卡业务,仍由郑某接待。在该行贵宾室,李先生办理完业务后,郑某向李先生表明,自己是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项目主管,并向李先生出示了工作证和名片。在获得李先生信任后,郑某向李先生介绍了一款理财产品。根据郑某的说明,该款理财产品期限为6个月,预期最高收益率为12.3%,最低购买额为100万元。在李先生表达了购买意愿后,郑某协助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李先生发现其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将进入郑某在民生银行开具的账户时,便向郑某询问缘由。郑某当时给出的解释是,银行的账户对于高收益的项目操作不灵活,款项进入项目主管的账户更容易操作,而且项目主管开具的账户都由银行严格控制,项目主管的账户只能进行预批准的投资和向客户的原始账户进行汇款。李先生听信了郑某的话。郑某也向李先生提供了100万元存款单据。“理财产品”购买后,郑某分别于2010年7月7日、2010年12月25日和2010年12月31日向李先生发出三封邮件,说明“理财产品”的进展,根据邮件内容显示,郑某于2010年12月25日向李先生账户支付人民币112.3万元的理财回款,李先生账户余额为118.3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30日,李先生再次前往民生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却发现其账户余额仅为6万元人民币,且郑某通过三封邮件发给李先生的账户信息均是伪造的,也就是说,在李先生为购买理财产品而向郑某在民生银行开具的账户汇入100万元后,郑某并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财回款。
银行否认双方有业务往来 证明材料鉴定为伪造
事后,李先生曾多次前往营业地点与郑某协商,并分别于2012年3月1日与2012年7月2日向民生银行发出律师函,未果。遂于今年8月向法院起诉。
昨日,民生银行北京?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挛鸥涸鹑司痛耸禄赜π禄凭评钕壬⑽春鸵蟹⑸滴裢矗虼耍檬录⒉皇粲诶聿瓶魉鸢咐?BR>
上述新闻负责人称,此事经报道之后,民生银行已向媒体公开作出说明,确认原告的陈述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并称原告向银行投诉,以及向法院起诉提供的银行存款、理财情况的证明材料均不是民生银行真实的版本资料,经鉴定为伪造。
民生银行指出,李先生出具的对账单显示的2010年12月25日流水号为014400250032的业务不存在,且01440025号柜员为对公客户助理,不可能办理零售业务。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此前一些媒体报道此事时并未就具体情况与民生银行核实,报道中存在失实情况。
李先生则对媒体表示,他和银行之间已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储蓄机构,具有保障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
客户经理蹊跷死亡 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担?
据媒体报道,李先生在多次前往营业厅与支行协商时,曾被告知郑某已死亡,上述购买理财产品的欺诈行为系郑某的个人行为,银行对李先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民生银行表示,郑某已于2011年2月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由于郑某的行为代表其职务行为,其行为的责任理应由银行来承担,郑某的行为应视为银行未能履行保障李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应由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且民生银行作为郑某的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营业时间内、利用营业场所进行的欺诈行为,严重疏于管理,制度也存在严重漏洞,所以,银行对李先生的损失具有明显的过错和不可推脱的责任。因此,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银行方面承担。
前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新闻负责人称,该案已进入庭审阶段,判决结果将于近期公布。新华网将进一步关注此事的最新进展情况。
(编辑:顾蓓蓓)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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