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琦
证监会今天下午通报了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定: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对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亿2千3百28万。
今年上半年光大证券的净利润才8个亿,5.2亿的处罚明显是过重的,尤其是出自于并非司法机构而只作为监管的证监会之手。如此重罚,只有上溯到1995年2月23日的中国证券史上的“巴林事件”--327国债事件才可堪比拟。
证监会把光大证券的过失定性为“内幕交易”也是稍嫌不妥的。假如我今天大买单把一只股票搞了一分钟涨停,由于我就是其涨停的买家,因而知道这个股票异动的原因。于是我反手做空,假如这就算内幕交易了的话,那么任何交易都有“内幕交易”的可能了。
但根据法律条款来说:“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似乎定罪为“内幕交易”又是有本可依的。
光大最大的过失其实并不在所谓的“内幕交易”,而在于其董秘8.16当天公布的虚假消息,称其交易系统没问题。这属于以不实信息严重的误导了市场。虽然董秘事后推诿说自己当时公布此消息时在吃饭,只是对记者朋友的信口一说,考虑到光大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其相关不实信息的放出是有欺诈性质的。但就是这个最大过失的肇事者,却只罚了20万。
这是严重的惩罚不当的,与相关责任不对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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