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们、先生们:
很高兴参加金融街论坛,与北京市领导、金融监管部门同事、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负责人、国际知名经济学家一起,深入研讨“中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问题。今天,我发言的主题是“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可能在座的各位都关
注到,中国政府网8月2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91号)。批复指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
应该说,早在本世纪初,伴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我国即开始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研究与探索。2003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要求“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为专题进行了研究。2008年以来,国务院建立了一行三会金融工作旬会制度并成立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主要研究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方针政策。人民银行牵头金融改革、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处置等工作,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负责各自领域内的监管和金融风险防控。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十二五”规划纲要再次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当前,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重要举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金融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经营机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经济增长步入一个新的增速区间。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更高,责任更重。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要求金融的组织体系、市场体系、调控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都要更快地完善和发展。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增强,金融机构国际化和综合化经营的内在驱动,金融创新和新的金融业态和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使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首先,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途径,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维持金融健康、高效运行的内在要求。我国自2003年以来形成的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阶段特点和要求。但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业综合经营快速发展,现行体制也暴露出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同时存在,以及监管尺度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分业监管的大格局下,解决监管空白和过度监管并存问题,维护金融体系整体运行的效率,迫切需要建立既分工又合作的监管协调机制。
其次,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推动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效保障。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的方针指导下,在投资和融资需求的双重推动下,我国金融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类金融机构相继推出跨行业、跨市场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与效率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总体上仍然创新与服务不足,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与此同时,在创新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博弈宏观调控政策、博弈金融监管规则的问题。对此,既要积极鼓励,支持金融的发展创新,又要好好引导,加强监管协调。
第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经济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产能过剩、部分领域债务水平过高等都会造成潜在的金融风险,社会融资风险主要集中于银行体系。货币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不同行业、市场相互影响,防范系统性风险就需要将金融体系视作一个整体,考虑不同行业和市场相互之间的传导和影响,加强政策、措施及执行的统筹协调,强化系统性监测和宏观审慎管理,才能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第四,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与国际社会在金融危机后所形成的共识和采取的行动相一致。国际金融危机后,二十国集团(G2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国际机构提出,各国不同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明确承担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责任主体。我们现在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与金融业在国际上整体加强监管协调的趋势相一致。
基于此,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正式设立,并采取了部际联席会议的形式。它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履行职责:
一是加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中国经济与金融之间存在极为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经济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和前提。货币政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宏观调控工具,要求金融监管与之相协调,以便发挥出预期的效果。由于货币政策需要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传导,货币总量也由银行体系创造,而一些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可能对传导的途径和效应乘数产生影响。为确保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主体是否严格执行货币政策进行监管和检查,同时也需要对监管措施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作出判断和评估。今年以来,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快速发展。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金融机构同业资产余额年均增长32.7%,比同期贷款余额年均增速快17.6个百分点;同业往来负债余额年均增长24.4%,比同期存款余额年均增速快10个百分点。目前同业业务已成为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整合有效资源、增加收益的重要渠道。同时也要看到,快速增长的同业业务对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风险防范都带来新的挑战。如有的商业银行借助同业业务隐匿表内贷款,规避信贷总量与投向管理。还有的商业银行借助同业业务做大表内存款,应对存贷比考核及内部业务考核要求,这加剧了特定时点存款市场的波动,对广义货币供应量M2产生扰动。此外,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问题在一些金融机构突出,造成了流动性风险隐患,也对客观评估资产质量和资金投向造成了不利影响。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
二是促进金融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防止监管套利是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条重要经验教训,影子银行的产生和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监管政策和规定的不一致相关。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也存在这一问题。资金像流水一样,有明显的洼地效应,监管洼地是资金最容易去向的地方。因此,重大监管政策规定出台前的充分沟通、不同监管当局对同类业务监管政策内在逻辑的一致、以及监管标准的协调,都十分必要。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从各自行业监管和风险防范角度出发,出台了相应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对于其中具有关联性的规章制度,需要充分协调,深入沟通,促进相互之间的衔接和一致。
三是加强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当前,系统性风险呈现出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的特点,理财业务和委托信托业务就比较典型。维护金融稳定涉及多个部门。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要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必要时需提供流动性支持,要从宏观整体稳定的角度出发,加强风险预警、早期纠正和早期介入的协调、风险处置和救助环节的协调、救助成本分担和补偿的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在本领域加强监管。未来,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如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等,还会有大发展。因此,防范金融风险,还需要协调地方政府机构如金融办发挥相应监管作用,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共同构筑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的安全网。
四是强化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近年来交叉性金融业务迅速增长,针对部分新型金融业态和新型金融工具,需要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建立风险研判的评估制度,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比如,随着互联网、电子商业、电子交易等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相互融合和渗透日益深化。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对象广泛。拍拍贷等P2P网贷平台、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推出的“余额宝”、阿里巴巴等电商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都是典型例子。这对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认识,明确政策导向、监管规则和监管责任。
五是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的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协调机制作用的重要抓手。要明确信息采集范围,统一采集标准,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建立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这将成为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任务。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推动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推进建立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理财与资产管理的统计体系。我们相信,这一体系的建立,将极大地增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测、分析能力,为预测、判断、评估和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提供顺风耳、千里眼。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建立制度化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做出的重要部署。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好职责,保障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运转,为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创新不断深化、维护金融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谢谢大家!(完)来源沟通交流)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