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长楼继伟在谈及未来个税改革方向时表示,将从分类税制改成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进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的赡养、按揭贷款等家庭负担计入抵扣因素,综合和分类相结合后会扩大纳税覆盖面,抵扣因素也加大,以促进公平。
建立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上世纪90年代就提出的目标。目前的个税是通过区分11种类型的所得,并进行分类计征,不同类型的税收处理方法和税率都有不同。这一体制虽有利于税收征管的明晰方便,但缺点是不能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综合性收入来适用税率,从而不利于发挥超额累进税率缓和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如工资薪金所得按目前的划分方式,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个税体系中最为复杂,且最高边际税率达45%,同时基本上实行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能确保征收到位,偷漏税空间较小。但目前造成贫富差距扩大的主因并非工资薪金收入,而是高收入者的财产性、经营性收入,如拥有房地产原因导致的财富差距。而目前个税制度把高工资薪金视同于高收入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高薪酬劳动者的积极性,且不利于中产阶级的培育。因此从当前的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改革很有必要。
同时,当前在个税抵扣方面,实行3500元的无差别免征额规定,并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因为纳税人负担不同导致的纳税能力差异,从而不能充分照顾到公平性。个税纳税人通常都存在一些必需的家庭负担,如赡养老幼等因素产生的必要开支,以及为满足自身基本居住需求而付出的住房按揭贷款。为税收公平,免征额度有必要从现有的“一刀切”,改革为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具体情形,实行因人而异的抵免。如对住房按揭贷款等的抵免,可根据一些学者的建议,严格限定范围并设置每月上限,以免刺激投机性住房需求,并对不需交纳按揭贷款者造成不公。
近年来国内舆论对个税改革主要聚焦于免征额,但全面改革现已日益迫切。因为各种因素的制约,向综合个税制度的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定要经历一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过渡。但在大方向上可趁此改革机会进一步简化个税税制,减少税率档次并降低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像财政部建议的扩大纳税覆盖面,但这应以总体上减税为前提,唯此才能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加快经济转型目标的实现。
走向综合税制的改革会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要求,从而给税务机关带来复杂挑战,因而目前必须加紧完善配套措施帮助税务机关做好应对准备,如加快税务信息化及信息全国联网的步伐,构建更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与评估体系等。更进一步的改革则应在各项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实现个税的免征额根据通胀因素调整,以及区分纳税人婚姻状况,对已婚者按照家庭收入征税,从而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个税制度。
作者: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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