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裴文斐 发自上海
近日,银监会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发外资行人士的广泛关注。
对此,有外资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就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信用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理财托管等业务的审批规定时间被缩短了。
不过,也有外资行人士担忧实际操作可能并不简单。
据了解,近日,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办法》对于外资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理财托管等业务,均作出了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办”相关业务的规定。
前述外资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申请信用卡3个月只能等来首批行政回复,有时首批行政回复的等待还会超过3个月。”
有外资行人士透露,在实际审批过程中,信用卡、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的审批时间都不一样,信用卡审批确实比较漫长,而衍生品交易审批则相对较快。
一位参与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行人士向记者透露,他所在银行衍生品交易获得审批前后只花了不足3个月的时间。
银监会称,此次修订《办法》是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动监管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对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不过,有外资行人士指出,一些业务审批存在央行、银监会交叉监管的现象,银监会单方面缩短审批时间,最终实际效果还有待检验。
“比如信用卡业务在实际审批时,除了向地方银监局交材料,3个月等银监会批复外,还需要等待央行工作组实地调查结果出炉,最后实际审批时间真不好说。”前述外资行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表示,拟将原先规定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调整为“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与此同时,《办法》还提升了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资格要求,明确规定外方股东应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需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此外,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必须为商业银行。
《办法》同时还增加了外国银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不再统一做8%的强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其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作者:裴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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