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件的后续引发市场的关注,投资者们也关心什么样的诉讼方式更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财苑)做客《证券时报》财苑社区时认为,主动和解对于投资者与光大证券都是一件好事,也是化解民事索赔问题的最好办法。其次,建议中国投资者
保护公司代表广大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下策是由上海投资者注意提起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
至于怎么确定赔偿范围呢?那天对大盘影响那么大,按理说所有的受此影响的是否都在赔偿范围内?刘俊海教授认为可以参酌最高法院有关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民事赔偿范围以投资人因内幕交易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对于财苑网友们问及的集团诉讼未来有没有可能在国内实施,光大事件等造成股民损失的,引入集团诉讼是否应该有必要,刘俊海教授表示对集团诉讼制度非常看好,为化解群体纠纷蕴涵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充分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经验,进一步激活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机制:“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尽快组建中国投资者协会,中国投资者协会有权为了捍卫公众投资者利益而以原告身份对侵权人提起公益诉讼。此外,《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也是处于雏形状态的集团诉讼制度,但至今尚未被司法实践使用过。有人认为,集团诉讼会助长社会不稳等因素。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从美国经验看,集团诉讼在受欺诈的证券投资者、消费者以及大规模产品责任侵权甚至潜在性大规模产品责任侵权中的受害者维权时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席原告与专业律师在法院的监督下,有条不紊地与被告商家展开对等的诉讼交锋。至于被代表的广大不特定受害者依然在自己的居住地正常工作与生活,既无需先行支付律师费,也无需到法院出庭作证,只需等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就可以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上收到足额赔偿金。不但权利人的诉讼成本大幅降低,被告商家也免于长年累月疲于应付成千上万的单独诉讼。正是由于在组织和规范大规模民事诉讼方面的独特社会功效,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在其他国家也获得了积极推广。建议我国立法者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并就集团诉讼的具体程序性、技术性规则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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