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2日,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物贸600822、物贸B股900927)公告称于10月11日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上述两份公告发布后首个交易日的10月14日,
上海物贸上午开盘后股价一度跌停,A股当日收盘跌幅9.89%、收盘价13.39元/股,物贸B股当日收盘跌幅9.81%、收盘价0.653美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相比此前股价,上海物贸作为上海自贸区板块最早启动的龙头之一,2013年6月25日A股最低价仅3.69元/股,9月25日最高价达18.30元/股,三个月暴涨近五倍。
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 2012 年前三季度通过调节暂估存货数量、金额 、延后确认材料采购结转库存商品数量、金额、未按要求计提费用、未及时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方式,少计营业成本、少计费用、少计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司披露的 2012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 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
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上海证监局已认定上海物贸2012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财报不实、信披违规,证监会立案公告意味着事态升级,上海物贸信批违规面临行政处罚可能性极大,一旦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海物贸A股、物贸B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上海物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26日(即2012年报一季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10月12日(即证监会立案公告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暂定为: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12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上海物贸A股或物贸B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物贸B股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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