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0月18日电 中国财富管理服务机构普益财富18日发布报告称,囿于传统法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体资格一直缺失,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一直受到牵制,应尽快确立银行理财产品的主体资格。
报告指出,《信托法》赋予信托公司的专属经营权是银行理财业务获得主体资格的法律瓶颈。虽然目前各类金融机构都在推出资管计划,但除了信托产品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管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都是委托代理关系。
尽管信托制度与委托代理制度具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比如,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权限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代理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活动权利受限;其次,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而代理除特殊情况一般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报告表示,事实证明,资管计划要获得完整的主体资格,必须要保证理财资金的独立性,并确立起资管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管理关系。
报告认为,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一直受到牵制:由于不能直接投资非标准债权和权益类资产,银行不得不通过同业通道合作使该类投资合规,一方面增加了资产管理业务成本,降低了投资者收益,另一方面也使银行在资管大战中处于非公平地位;由于理财产品不能独立开户,增加了理财产品分账核算、分账管理的难度以及对此的监管难度,使资金池业务屡禁不止;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不具有严格的财产隔离功能,理财资金的稳定性较低,理财业务被扣上“高息揽存”、“影子银行”等帽子。
报告指出,应该尽快修订《信托法》,将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银行资产计划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明确定性为信托业务,使之明正言顺,为确保理财资金稳定、严格独立核算等基础性问题解决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外,必须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将银行自营业务和理财业务之间的交易定性为关联交易,并要求银行披露,这也能分离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而分离两类业务的关键还在于构建银行自营业务和理财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应该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专门负责理财产品的经营管理,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应该完善的公司内控制度,由监管部门严格监督执行。(财经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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