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文 近日,农业部官员的“辟谣”和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担保,引发了又一轮转基因大争论,就像在中国经常发生的情况那样,争论显得异常激烈而复杂,许多“古老的仇恨”被重新点燃—“工业党”与“情怀党”,理科生与文科生,强调科技理性者与强调人文关怀者,相信政府权威者与嘲讽官方专家者,乐天派与阴谋论者,世界大同论者与民族主义者,企业利益维护者与激进环保分子……一些传统的阵营界限被打乱了,“挺转”与“反转”派别重新组合。转基因是否“利国利民”这样的宏大话题被重视,而分散的个体消费者个人体验与担忧却被忽视了。
不过,随着公共争论的激烈化和深入,大众对转基因问题的意识程度也在提升,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安全与健康不再是唯一考虑,人们对自然的理解和自身的伦理态度也成为影响消费者偏好的因素,例如有些人就是出于自身宗教信仰拒绝吃被人力“扭曲”的食品。这些都使得消费者对转基因的知情权日益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希望了解他们买到和吃下的东西背后的真相。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我们应该如何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以让普通的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识别?
在国际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模式。一向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与戒备态度的欧盟,实行的是严格的强制标识制度。那些对转基因敏感的消费者在欧盟是幸福的,因为可以轻松地认出转基因。由于有历史上“疯牛病”流行的教训,欧盟很担心现有的科学实验手段不能彻底证实转基因无害,消费者也对监管者施加了更大压力,所以欧盟规定食品在从农田到最后搬上餐桌的整个链条上都必须做转基因标识,既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确保在万一发生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溯其源头和责任方。但毫无疑问,对消费者的更严格保护也随附着代价,即政府机构的监管成本与企业的合规成本上升,可能导致食品价格上升,而且与美国、加拿大等实行宽松模式的国家之间可能产生贸易纠纷,被指责为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因为受到更多限制,欧盟转基因产业的技术与商业发展也会落后于美国。
而转基因产业起步更早也更发达的美国,采取的是做法是自愿标识制度:转基因食品上市流通前需要经过农业部、环保署和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严格审批,但上市销售后基本没有强制标识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商家可自愿选择肯定标识或否定标识,除非其含有与同类传统食品相比明显不同的营养物质,或者含有过敏性成分。
像中国一样,美国也有针对转基因的大争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要求实行强制标识。而反对者除持技术理由外,更主要的是经济方面的推理:强制标识制度并不只是加贴个标签那么简单,要维护标签的可信性,就必须有一个系统性的监管部门来对整个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转基因使用情况进行鉴定和认证,由此付出的成本将推高所有食品的价格,而不可否认市场中还存在很大比例的对转基因问题完全不敏感的消费者,而他们将同样承受食品价格上升的负担,这将是不公平的。尤其是,一般情况下,对转基因敏感的人更多会是已解决了温饱问题的中产阶级或富人,而食品价格上升将给穷人带来更大冲击。
而主张强制标识者则强调消费者知情权的神圣性,以及文化和伦理问题:对于一个佛教徒和素食主义者来说,吃下去包含有动物基因的植物性食品是不是违反教义?双方交锋的另一个领域是,强制标签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联想,以为转基因食品具有已被证实的潜在危害性,而现有科学结论并不支持这一点,这是对消费者的误导,而对方也会反唇相讥:既然坚信转基因无害,又何必惧怕贴标签呢?
这些问题与转基因的安全性一样,也是不一定有正确答案的哲学问题:我们是要安全多一点还是自由多一点?是要给消费者更多保护还是给企业更多激励?是更在意和尊重不同个体的文化差异还是更关心能不能把所有人的肚子都填饱?是更信任科学改造自然的力量还是更敬畏自然拥有的不可测度的神秘?不同国家的历史、法律制度与社会力量的对比,决定了它们选择的转基因规范制度。
可见,有关转基因的辩论本可成为既严肃又有趣的公共政策话题,但中国的转基因争论很大程度上被意识形态化的极端分子绑架了—既有人宣扬毫无根据的“种族灭绝”阴谋论,也有人以科学的名义强行要求大众放弃对不可知之物的畏惧—从而变得既荒诞又无趣。对转基因的辩论不应被极端力量所主导,双方都应寻找交集和中间地带,构建公共理性。或许一种折中的态度是,我们不必对转基因过度恐慌,但必须完善入市审批、标识、风险测评等制度并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个可验证的基本规律是随着民众富足程度的提升,他们会更关注像转基因食品安全这个比较“虚”的话题,而法律要在一定程度上关照他们心中或许不那么“科学”的顾虑。美国人的强制标签呼吁是从上世纪末开始升温的,而传统上对转基因态度宽松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本世纪也引入了强制标签制度。尽管仍在遭遇激烈反对,强制标识正在逐渐上升为一种国际性的共识。美国的多次民意调查已显示大多数人支持强制标签,最终突破商业与法律障碍上升为州或者联邦层级的成文法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单从理论和法律上来看,中国也是有强制标识制度的。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第四章规定了标识制度,要求对定型包装的食品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也有规定。然而,这些法规的层级过低,也不能得到严格执行。例如上述《条例》对违反标识管理的惩罚措施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小的违法成本很难让商家主动遵守规定,因为他们更担心明显标识可能对商品销售带来的负面影响,于是现实中标识的模糊、隐蔽乃至完全不标注,也就毫不奇怪,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就未得到充分维护,而且他们求告无门。
为今之计,应当让规范转基因的行政法规升级为法律,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相协调,实现规范的统一化,同时赋予消费者寻求民事救济的途径,鼓励他们自主维权,从而迫使商家规范其标识行为。及早起步完善标识等制度,或许能让中国转基因法治的进步,跟得上大众转基因意识提升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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