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推出之后,其是否能够最终成为贷款的主导性基础利率,仍然取决于其报价的市场化程度。资料显示,贷款基础利率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仅为22.4%,除了对小型企业的贷款外,在其他类型贷款中的占比不足三成。与其分庭抗礼的是基于libor和额可转让定期(CD)利率定价的贷款。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来Shibor和CD利率都具有与LPR竞争的可能性。
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指导信贷市场产品定价,2013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简称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
这是此前宣布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后的衔接举措,贷款利率下限取消后,理论上说,贷款利率可以向上或向下无限浮动(当然,向下要受到成本制约),这就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找到贷款利率的中枢,容易诱发市场定价的混乱。以全国性大行报价为基础的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机制推出,有助于向市场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参照,引导贷款利率理性定价。
在推出该机制的新闻稿中,明确指出LPR是“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如果依照这种含义(最优客户当然享受最低利率),那么,LPR似乎就应该是实际操作中的利率下限,其他企业的贷款利率就只应在此基础上通过“加点”形成,但是,新闻稿紧接着指出:“……,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加减点生成”,这就意味着LPR并非是不能破的下限和铁底。这一意蕴也巧妙地隐含在新闻稿对LPR英文的中文翻译中:如果从prime的英文含义来说,既有“基本的、根本的”的含义,也有“最优的”含义。而在美国,prime rate最初的确是被称为“最优贷款利率”,而新闻稿的中文翻译却巧妙地将其翻译为了“基础利率”,回避了“最优”两个字。
之所以如此,可能主要有三点原因:
第一,在美国“最优贷款利率”演变历史中,也出现了后来一些银行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所谓“最优”水平的情况,这种情形甚至让金融机构后来吃了官司:既然是最优的,为什么还有更优的?!显然有欺诈嫌疑。所以,采用“基础利率”而非“最优利率”的译法有助于规避这一风险。
第二,在基础利率报价机制新闻稿中,LPR是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目前通常的理解是“企业”客户,而新闻稿中后来表述的可以加减点的则是“其他贷款”,而一些金融企业的信用等级通常情况下可能高于最优质的非金融企业,因而利率可能低于基础利率。这似乎也与新闻稿中“(LPR)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机制在信贷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和扩充”的表述暗合。
第三,LPR是个加权平均利率,从单个机构来说,其对最优客户的利率完全可能低于这一平均水平。
既然新闻稿明确表示,LPR是“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机制在信贷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和扩充”。这意味着,LPR应当与Shibor有所衔接,但这并不意味着1年期的Shibor要和LPR相等,因为Shibor是金融机构之间拆借的利率,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高于企业,因而,通常情况下1年期Shibor应当低于LPR。
值得注意的是,新闻稿提出,“该机制正式运行后,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这就说明贷款基准利率仍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存在,未来LPR总体会围绕着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波动。
最后,笔者认为,LPR推出之后,其是否能够最终成为贷款的主导性基础利率,仍然取决于其报价的市场化程度。从利率市场化先行者的经验观察,除了美国和效法美国的其他经济(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曾出现过prime rate外,欧洲大陆和英国并没有出现过prime rate,而是直接采用Libor和欧洲银行间欧元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来进行贷款定价。
即便是在美国,prime rate也并非一统江湖。资料显示,其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仅为22.4%,除了对小型企业的贷款外,在其他类型贷款中的占比不足三成。与其分庭抗礼的是基于libor和大额可转让定期(CD)利率定价的贷款。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来Shibor和CD利率都具有与LPR竞争的可能性。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