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坚
本报记者 冀欣
实习记者 张祎琪 北京报道
作为国内金融机构中率先也是投入精力最多进行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实践的中信信托掌门人,蒲坚近来密集于各地进行调研走访,并牵头完成了国内信托公司参与土地流转的首次实质性操作。近期,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金融实践,其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21世纪》:土地流转此前在各地都有很多不同形式的实践,比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信托模式的土地流转有何突破之处?
蒲坚:信托制度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是其他方式难以企及的,可以称为土地流转的最优模式,它使土地在流动、运营、增值的过程中实现了三权分离。
具体而言,就是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利用信托共有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资产和实体资产,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受益权、经营权进一步分开,农民享有受益权和最终处置权,而信托机构则享有经营权,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在这一过程当中,民主监督和决策机制也隐含在信托模式当中,谁在监督信托公司?是委托的农民和银监会。谁在监督土地的运营者?是市场和信托公司。三权分离实现有效的多重监管,防止权力寻租,这是其他土地流转模式所不能代替的。
《21世纪》:您提到在推进信托模式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可以最大程度的防止权力寻租,如何理解?
蒲坚:“土地信托化” 可以打造一个自由而又有监管约束的土地市场,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用法治化的市场代替行政权力,代替政府直接参与土地交易的角色,把原来政府承担的角色通过信托转变成一种市场行为,将权力排除在市场之外,遏止土地交易腐败。
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农民在其中占据了一定份额,分配收益时,信托会按照均等份额进行分配,这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过程,人为的权力干预都被信托制度屏蔽出去。
《21世纪》:土地流转信托业务开展需要注意的风险点有哪些?
蒲坚:不是说有了信托就不会出问题,只是这个法律约束的过程,比现在已经实践的模式要好得多。比如服务商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例如天灾影响土地的产值大幅下滑,引入的经营方突然去世,甚至恶意跑路等,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我们在合同当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问题进行约束和安排,比如对于服务商抵押物的要求等。信托公司只有研究出屏蔽这些风险的方法,信托流转的模式才能成为一种普遍的、为人所接受的模式。
《21世纪》:信托模式的土地流转是否具有批量复制的可能性?
蒲坚: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使得大部分计划流转土地的现实类型都可以装进这种模式,但也要基于各地不同的情况针对性的进行交易结构设计。目前来看市场需求是非常大的,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接触过的地方政府都对这种模式非常关注,认为确实能够解决现实中的诸多难题。
而我认为,土地流转信托化虽然实践迫在眉睫,但首先是一个理论问题,因为必须让政府部门、学者、社会认可这个理论,认可其与现行的诸多模式不同并存在显著优势。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信托制度还未被普遍认知和接受。这需要一个推动过程,未来土地流转信托业务规模的增长速度肯定会有很大幅度的提升,我也在极力动员业务部门推动各地将此前“非正式、非法律化的已流转土地”转化为信托模式。
《21世纪》:信托参与土地流转未来还有哪些衍生的业务空间?
蒲坚:土地流通的实质是“财富的流动”,信托这种模式,使得原本僵化的土地,转化为活跃可携带的资本,这也是土地信托的生命力所在。怎么样使僵化的东西变得有活力呢?就是让它凭证化、法律化、秩序化。如果政策允许,信托凭证未来可以抵押,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更长期的愿景,希望可以构建“土地信托银行”, 能够有效获取长期的“耐心资本”,使得信托公司在推动长周期业务时拥有了更多灵活性和资金准备。
作者:冀欣 张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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