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国务院一纸文件的下发,市场期待已久的优先股,终于初露真容。作为同时对外披露的资本市场“四大”新政之一,优先股带给投资者的希望显然多过恐惧。一些研究机构甚至坦言,优先股颇有对冲新股发行放开之后市场面临的资金压力的意味。毫无疑问,不管监管层推 出此项政策的意图究竟如何,对于这样一个新生事物,一个合格投资者首先要做的就是去熟悉和了解它。
本报记者 杨颖桦 北京报道
12月2日,在创业板大挫的强烈对比下,银行等金融股逆市飘红,显示了优先股对市场的诱惑。
虽然一众银行股纷纷走红,而此前也有消息传出,部分大投行已经在积极联系客户筹备发行优先股,银行和电力行业的大型国企有望成为发行优先股的先锋,优先股总共多家上报方案,其中涉及4家银行,分别是农行,建行,浦发银行及南京银行。
事实上,由于国务院对于优先股的试点推进部署中,需要由证监会承担很大部分的配套细则工作,而这些工作尚未完成,因此发行人此前是无法上报申请的方案。
据记者了解,这种上报更有可能是表达意向。
但是,在11月30日之后,随着配套规章的制定完成加快,这些有意向的发行人,很快能够迈出真实的第一步。
“在国务院指导文件发布之后,有发行意向的发行人,可以做一些初步的准备。”证监会市场部负责人指出。
配套措施读秒
按照《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证监会将肩负起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的责任。
其中,证监会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指导意见,制定并发布优先股试点的具体规定,指导证券自律组织完善相关业务规则。
试点中需要配套制定的其他政策事项,也需要由证监会据试点进展情况提出,协商有关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报告国务院。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前述试点的具体规定,它直接关系到优先股的落地进度。
事实上,前期证监会已经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推进工作。比如在前期制定证监会负责的规章草稿中,就听取了中介机构意见以及发行人的意向。
这些具体办法“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市场自律组织也将制订或修订有关配套业务规则,确保优先股试点工作稳妥推进”。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
“试点范围比较大”
市场在急切等待优先股的具体细节之时,也在揣测这个试点到底有多大?
对此,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与证监会的表态或者可以让市场闻到一丝兴奋的意味。
按照国务院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试点范围不是很小,恰恰比较大。发行人范围来看,上市公司都可以,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上市公司中,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公司的发也可以,面是比较宽的。”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而这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部分也曾经引起过市场议论,有一种担忧是,如果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分的标准过低,会有滥发的风险。
对此,监管层表态,尊重公司自治,发挥这种产品股性债性结合的特点,满足各方要求,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但是另一方面,出于对投资者保护放在第一位的考量,监管层采用的是发行方式的区分来隔离风险。
“市场担忧的非上市公司滥发的情况,也有很大的制约。最大的制约在于,非公开发行只能面向适当性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有条件和有能力和企业谈判。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在发行环节和转让环节都需要符合相关要求,是一致的,避免前面是非公开发行的,后面就是公开发行。”证监会市场部负责人在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指出。(编辑 郑世凤)
作者:杨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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