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温州12月6日电(记者张和平 岳德亮)12月5日,针对温州市即将实施全国第一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有关专家解读立法创新点,研讨制订细则要点,分析实施难点,支招破难要点。
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有了名分
国务院确定温州金融改革12项任务之首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决定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金融法规,一些专家认为,它将促使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法制化,是金融改革的一大重要成果。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认为,它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三种民间融资即民间借贷、定向债权融资、定向集合资金做出规范性的立法解释,特别后两个是一大创新。它把原来约定俗成的一些民间借贷的范围扩大了,把民间投融资形式包括进来,从地方性熟人社会、亲朋好友之间互助互济的借贷扩大到商业的行为,这种拓展对金融市场的多层次化和多元化有积极的意义。
浙江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认为:《条例》开了三扇门:民间借贷、企业债券和集合资金,这为有效地化解融资难、投资难开通了新渠道。对经营型的融资网开一面,让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有了名分。
牛太升说,这就解决了这么多年以来浙江省民企和民资之间原来那种“婚外恋”的关系,现在转变成明媒正娶合法婚姻,这就是阳光化、规范化、法治化。从立法的宗旨和制度设计来讲,在实体制度上有突破,对顺应市场的需求、顺应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效的。
提供范本做好判例
《条例》共7章50条,主要涉及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民间融资服务组织、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等。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提出,不管是个人、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还是企业定向发债、资金管理公司集合资金,最好能给出一个范本。许多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不是故意违法,而是不知道该怎么做,附一个标准的合同文本,这对规范活动有帮助。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章靖忠认为,实施好《条例》很重要一点是做好判例。《条例》有很多新的东西,包括发生借贷登记备案后的证据优势怎样落实,如果信用欺诈,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要通过具体的判例,让公众、民间融资的参与者感受《条例》的延续性。实际上判例对正确引导民间融资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条例》首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即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要登记备案。
一些专家认为,在现有的中国文化和现实条件下,备案制能不能有效地实施确实是个很难的事。若将300万元化整为零分成5个合同来签就达不到300万元。资金累计余额1000万要去登记备案,操作过程中也很难把握。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提出,破解“备案难”,必须建立一个比较有效、完整的激励机制,比如优惠利息所得税等。还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防止规避行为,规定不备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
尽快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一些专家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岳彩申说,《条例》总的来说还比较笼统,能不能有效地推进下去,要靠下一步的配套制度。
章靖忠提出,要尽快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评级体系。民间信用的评价体系,要同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有区别,要通过评价体系弥补征信体系的不足。还要建立民间资金管理公司的企业评级体系,可以参照现有债券企业的体系,又要针对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来建立,初步形成比较合理的评级体系。定向债权融资需要配套的细则。
祁斌建议,企业发债融资要不要中介、怎么托管、怎么结算,能不能交易,在哪儿交易,这些在制定实施细则中都要进一步细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泓表示,细则可以用制度设计来激活民间信用的体系,使得对风险的防范能够多层次、多元化。
作者:张和平 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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