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 陈康亮)中国保监会11日表示,近日已印发了《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3年12月2日起实施。《通知》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上述负责人指出,自保是国际大型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内保险市场一直没有自保公司这一组织形式。近年来,中国保监会积极探索自保公司的发展和监管,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各类自保行为,在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并结合国内保险市场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据介绍,关于设立条件,《通知》除要求母公司符合投资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对母公司资本规模、业务和风险特征以及保险保障需求做出了特别规定:
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而针对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的划定,负责人表示,主要目的包括增加自保公司业务收入,形成一定规模,稳定公司正常经营;尽可能扩大自保覆盖面,通过多险种经营,避免风险集中,分散自保公司风险。
此外,由于自保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限于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险标的,且自保公司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不需要保险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通知》规定“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
但自保公司仍需提取准备金。负责人解释,这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可以在利润分配环节提取防灾防损准备金;二是允许自保公司在责任准备金外提取防灾防损准备金,可以进一步提高自保公司资本积累和风险保障水平。(财经专线)
作者:陈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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