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自保公司正式“开闸”。保监会网站12月11日发布《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保监会加快保险市场改革创新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解决了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通知》本着“积极谨慎、适度创新,隔离市场、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自保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自保公司监管进行了一定创新,为规范企业自保行为,促进自保公司发展奠定了基础。
《通知》中明确了自保公司的准入门槛。《通知》所称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对于自保公司而言,母公司既是股东,也是保险服务的主要对象。在设立条件中,《通知》除要求母公司符合投资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对母公司资本规模、业务和风险特征以及保险保障需求做出了特别规定。主要目的:一是保证自保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保费规模,降低经营风险;二是有利于增加企业风险管理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原来的自保覆盖面;三是规范石油、铁路等行业的自保行为,将各类自保基金纳入保险监管。
具体如下,设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关于设立自保公司的程序则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在筹建环节,侧重审查母公司风险状况、潜在业务规模、拟设立公司经营规划、运作模式、管理架构以及与现有保险业务的划分,强调自保公司在专业化服务方面的特殊优势。在开业环节,由于自保公司不需要面对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适当简化了对信息系统中业务、财务方面的要求,侧重对外包服务管理、再保险安排等环节的审查。
《通知》将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确定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增加自保公司业务收入,形成一定规模,稳定公司正常经营;二是尽可能扩大自保覆盖面,通过多险种经营,避免风险集中,分散自保公司风险。考虑到自保公司分散风险的需要,《通知》允许自保公司业务分出,但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再保险监管相关规定。分入业务的标的所有人仅限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防止商业保险市场风险传递到自保公司。
保监会还明确,自保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独立运营,在人员、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与母公司建立防火墙。此外,《通知》规定“除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外,自保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防灾防损专门准备金”。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可以在利润分配环节提取防灾防损准备金;二是允许自保公司在责任准备金外提取防灾防损准备金,可以进一步提高自保公司资本积累和风险保障水平。
作者:杨芮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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