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要求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4年1月1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意见稿》明确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8个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意见稿》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十大基本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转让融资租赁资产,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和经济咨询。
《意见稿》还明确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金融租赁公司通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而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意见稿》对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和单一股东关联度六大指标明确监管: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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