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市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的已经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还有的甚至存在恶意拖延、逃避承诺义务等现象。在1月3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公布的一份调查披露如是信息。
有上市公司逃避承诺义务
为此,证监会在发布会上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剑指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承诺失信行为。本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2012年底,证监会集中检查结果发现,两市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述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时间表,有的甚至已明确无法履行。
此外,存在尚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但并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较多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时间,承诺事项长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恶意拖延、逃避承诺义务等现象。
6个月内必须予以规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为了改变上述情况,证监会此次专门出台了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了承诺事项应当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先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并明确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二是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三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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