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民认为,互联网金融业态和传统金融,不是必然的相互排斥,而是一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互相补充,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应该都是国家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互联网金融存在三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是越界、触碰法律的底线。互联网金融有两个法律上的底线,一个是非法金融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现在的法律规则并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作出法律上的界定,特别是P2P的网络借贷平台,可能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会跃进,进入到法律上一些灰色的地带,甚至会触碰到一些底线。
二是,一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金的第三方存款制度的确实,存在资金安全的隐患。比如一些P2P平台还没有建立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会有相当额度的投资者的资金沉淀在平台的帐户里,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存在着资金被挪用,甚至是携款跑路这样的一些风险。
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会引发经营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的追求业务的快速的成长,片面的追求盈利,采用了一些有交易,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的机制,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的保护水平比较低,客户的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
提及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刘向民说,具体也是三个方面:
第一,从监管思路上,应对那些市场规模相对比较大,主要的风险基本暴露的业态监管需要进行介入,进行规范和引导。对于处在起步阶段的业态,可以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基础上鼓励其对业务模式继续开展探索。对传统的金融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的应该要求它严格遵守线上业务的监管规定,统一线上线下的监管标准。
第二,要分离梳理各相关金融业态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增强监管政策和措施的针对性。
最后,还要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的进行政策的评价、评估和调整,还要加强行业自律。
以上内容是刘向民在16日在京召开的“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高层论坛暨第七届中国电子金融年会”上做出的表述。
发稿:张莉/曹敏慧 审校: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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