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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珅:理财产品收益水平不应由预期收益率来保证

来源:财经网
  市场化应该成为银行理财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

  作者:杨珅北京银行北辰路管辖行副行长

  2013年12月初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编发的首份行业报告《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显示,截至去年9月末,银行理财资金余额99182亿元,相比2007年底的5300亿元 资产规模整整增长了18.7倍。中国的商业银行仅仅用了十余年就成功实现了理财产品规模和余额的爆炸式几何级增长,理财业务的发展也在这一过程中被逐步规范,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得以构建和完善,理财业务也自然而然从一隅之地成为了当今商业银行重要的常规经营业务之一,在中国银行业战略转型、中国金融业深化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积极作用。

  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说是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银行资产证券化进程下的过渡产物,理财产品的出现不仅极大拓展了普通投资者的理财投资渠道、为商业银行的战略转型提供了有利抓手,更为重要的是理财业务的发展正在深刻影响着中国金融业的未来与变革。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因此在中国的金融业改革中也必将朝着市场化这个方向行进,以期让金融要素在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实现效用最大化。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市场化,因此就需要根据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变动引起价格变动从而实现对金融资源进行分配,组合及再分配与再组合。市场配置资源主要是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来进行,价值规律就象一只“看不见的手”,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

  纵观过去数十年,与其它领域的改革相比,中国的金融改革相对缓慢,金融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效率不高,致使资金价格畸形,也进而造成了金融市场上的一些扭曲行为,对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形成了一定阻力。中国拥有庞大的金融资产存量,而且每年的金融资产仍保持高速增长,然而,结构错配和方向错配不仅导致金融在资源配置的扭曲,也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闲置资产和沉淀资产。如何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一定是中国金融业改革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也亟需破题。

  在目前的金融生态环境下,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决定了大型国有企业、制造业和基础设施行业资金供给充裕,而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资金供给相对落后。在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经济体系下,直接融资应该成为重要的融资形式,其占比都在社会融资总量的50%以上。数据显示, 2002年-2005年中国直接融资占比平均为5.03%,2006年-2011年直接融资占比平均为11.08%,2012年也仅为17%,而2012年同期美国直接融资占比70%,韩国、英国均超过50%,日本为35%。从金融理论上看,在直接融资中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合理配置和提高使用效益,因此需要逐步提高我国直接融资在社会总融资额的比重,同时需要坚持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行发展,相互促进。我们不能简单地说直接融资就是市场化融资,而是要看这种融资活动是否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来进行,市场在融资活动的各项资源配置中是否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要进行经济转型升级,需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同时还肩负着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任,因此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符合时代潮流和市场经济发展方向。

  目前各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投向都是银行的信贷类资产,不可否认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丰富了居民的投资渠道、增加了银行的非息收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此而带来的一些现实问题。

  第一,理财产品异化,成为银行变相揽储和贷款的工具。在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缓慢的背景下,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发售理财产品来吸收存款,变相揽储,而客户也将银行理财产品视为一张进行了信用背书的支票而忽视相应的风险;另外一方面,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第三方通道平台合作把银行的贷款转成信托计划、资管产品,从而把表内业务变成表外业务,在腾挪了贷款额度的同时也规避了贷款监管,进行监管套利。为此,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及制度来规范银信理财运作,同时要求对所有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完全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计提风险资本。

  第二,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造成短借长贷、期限错配,信息不透明,理财资金来源端与投资端不能一一对应实体经济。所谓资金池理财,是指银行将发行多款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一个“大池子”。同时,银行对池子里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投向一个由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产品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并将此资产包的整体收益作为多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银行利用资金与资产的期限错配赚取期限溢价,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循环发行来保证“大池子”中资金的稳定性。这一模式的风险在于将短期风险不断延后,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而且在“资金池”中,资金无法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导致银行和客户都很难估算投资成本与风险参数。此次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因此对于这类非标资产的规范管理也将是一项改革课题。2013年银监会八号文就对此类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要求银行投资非标产品的规模不得超过理财产品总规模的35%或总资产的4%,理财产品必须与投资的资产一一对应,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进而从银行资产管理的角度上要求构建严格的风险隔离机制,从维护消费者金融权益的角度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大大强化了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约束。2014年1月,在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监管部门表示要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要求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可以说,对于原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改革创新迫在眉睫。

  第三,中国式影子银行问题显现,对宏观调控形成一定对冲抵消作用。银行表外理财产品目前已经成为了中国式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主要通过信托受益权和同业代付这两种形式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和央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形成了一定的对冲和抵消,导致了货币超发和经济空转,造成经济的虚假繁荣和资产泡沫,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升级。自2011年以来,不断攀升的社会融资总量以及表外融资、债券融资的大幅增长与持续下行的经济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金融行业释放出来的货币并未进入实体经济,而是在金融和虚拟经济内循环,而债务比率上升、银行隐性不良资产风险抬头等隐忧不时出现,金融热、实体冷所导致的“金融空转”以及流动性自我循环蕴含着巨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信托受益权,简而言之就是受益人在信托业务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的快速增长主要始于2011年,这主要是由于当时银根紧缩、贷款额度趋紧、监管政策禁止银行理财投向委托贷款、信托转让及信贷资产转让等原因的叠加效应。银行通过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实现为企业融资,而并非直接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故不在转表范围之内,从而实现监管套利。

  另外一种规避监管、减少资本消耗、实现企业绕道融资的形式就是近两年来较为普遍的同业代付业务。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同业10.06万亿元,同比增长26.35%,买入返售资产7.5万亿元,同比增长55.2%,同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达15.13%;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存放12.2 万亿元,同比增长30.29%, 卖出回购款项2.69万亿元, 同比增长26.29%,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13.87%。同业业务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绕开了贷款规模限制,这样一来不仅可能会规避利率管制,还会导致监管指标失真,导致金融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实体经济发展程度,货币资金远离实体经济形成空转,一些同业资金在体系内循环,弱化了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同业业务中,有很多都是在做非标业务,因为非标为了绕开监管都借道走了同业科目,导致了近几年同业资产的不断扩大。为此,监管部门目前也正在商讨针对上述问题对同业业务进行改革,同业业务改革的关键是要回归其作为银行临时性、短期性资金头寸调度手段的本性,控制同业业务的规模和比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即将出台,这被视为中国有关“影子银行”最高级别的文件。该文件首次对中国影子银行范畴给出了官方界定,识别依据是相关业务受监管程度和机构类型;并明确影子银行监管的责任分工,按照谁审批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建立中央、地方统分结合的监管框架。

  鉴于银行理财业务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引导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为此,在中国金融业新一轮改革大幕徐徐拉开之际,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改革应是题中之义,而笔者认为,市场化应该成为理财业务改革及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

  首先,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应该由市场供求双方决定,而不是由预期收益率来保证。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形式,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发挥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决策机制的作用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通过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的相互作用达到供给与需求相互适应,形成均衡价格。因此对于理财产品的资金价格,也就是收益率而言,也应该能够反映市场上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的真实情况,并且能够充分反映微观项目的收益水平和风险等级,进而引导金融资源最有效配置。由市场配置金融资源,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的效率。

  而目前银行发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都是通过预期收益率或测算收益率的方式对理财产品的收益进行了事先约定,这种收益率并非是经过市场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实现的收益率,而且也不能完全真实反映资金的实际价格和项目的真实风险。市场经济中,价格应该能够反映市场上的波动,其风险溢价也应该反映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上,而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缺少这方面的科学定价模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就曾指出,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就不应该有预期收益率,而目前各家银行给了这种预期,而且会用一些手段来确保这些预期,还有暗含的保本保收益的一种隐含的担保,这些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

  为此,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的积极引导,变堵为疏,通过鼓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实现转型和健康持续发展。2013年10月首批11家银行同时试点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两项试点工作,这标志着官方对于非标准化业务标准化的首次市场化尝试。这两项试点相辅相成,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债券资产变成标准化债券资产的问题;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使银行理财风险隔离,不再有刚性兑付性质,变成真正的代客业务。

  债权直接融资工具(DDFI)是指银行作为项目发起人为项目融资,并且在中央债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在其下设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报价交易的一种创新型金融交易工具。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推出是监管部门引导银行理财产品对接实体经济,让银行理财成为债券融资、直接融资重要工具的创新举措,虽然目前对于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对债权市场、宏观经济的影响还存在一定争议和探讨,但作为一种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利率市场化进程下的过渡产物,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在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推进金融业深化改革方面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理财产品的运作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什么是市场化原则?就是要通过竞争、价格、风险和既定规则实现优胜劣汰。理财产品的运作遵循市场化原则,就是要发挥市场机制,同时要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条件。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最根本保证,更是提高金融资源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优选择。但前提是竞争必须有效,从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来看,有效的市场竞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竞争必须公平,二是竞争必须相对充分,三是竞争必须有序。

  我们强调理财产品的运作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并鼓励银行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从而以理财业务为突破口使得过去一些“存款冲时点、贷款绕渠道”的市场扭曲行为得以纠正。倘若银行仍是以预期收益率来显性或隐性承诺客户保底收益,就违背了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而这种显性或隐性的无风险预期对于整个银行理财市场的长远发展是大大不利的。银行对于金融消费者对银行理财预期收益的解释,不能以过去发售的理财产品全部实现预期收益作为一种标准化的销售应答技巧,这种做法既不符合金融市场风险自担的市场规定,也不利于营造合规销售、稳健经营的理财市场文化。

  事实是,如果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都实现了预期收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管理方面成绩优异的具体体现,这集中体现了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金融投资能力,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一定要朝着这个市场化的方向发展。银监会推出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试点方案,就是要将银行理财产品推入了一个崭新的市场化运作时代。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的银行理财产品还是有明显的不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是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理财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第三,理财产品的风险必须在市场中得以充分显现。在笔者来看,没有风险的市场一个非常可怕的市场,而投资者根本就没有风险预期的理财市场则更是一个异常可怕的市场。银行战略转型就是要市场化发展趋势,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率市场化迫在眉睫,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越加紧迫。过去数十年中,政府实际上一直在为储户的银行存款做隐性担保,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中一直是国有银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对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也就一直承担着储户存款的隐性担保职能。随着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加速,这种隐性担保的弊端也会随之凸显,因此需要通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破产建立通道,打破中国巨额存款资金的“本金无风险”的安全机制,为直接融资市场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石。只有将资金的本金风险放大,才能真正建设结构优化的金融体系。在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就指出,金融改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迈出新步伐,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对于存款的无风险观念需要储户彻底转变,就是要求储户作为一个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来对市场做出自己的选择,要让储户认识到,虽然他们不用对银行负债端转存成资产端的信贷风险承担任何资金,可以按照挂牌利率到期取得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但是他们也需要承担银行破产的信用风险,这就是市场化。那么,存款尚需打破本金无风险的惯性思维,银行理财产品更加需要打破刚性兑付的魔咒,让理财产品的风险在市场中得以真正展现。银行理财产品试点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和资产管理计划,就是要通过透明化的交易流程让理财产品从设计到发行再到兑付都用市场化的机制来约束。

  之所以目前将债权直接融资工具作为试点进行效果还有待观察,短期内对市场的影响有限,就是因为长期以来金融消费者已经对银行发行的带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形成了较为强烈的刚性兑付预期,因此若要打破理财业务发展的瓶颈,必须加快理财业务转型。商业银行在运用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债权融资“受益凭证”,向理财产品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向融资企业。这种“受益凭证”一方面按照份额发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理财产品的净值也会随着市场波动,使得无论是宏观环境还是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都可以通过“受益凭证”的“价格”反映出来。由于银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是一种标准化、可交易的金融工具,因此通过公允价值可以反映出来理财产品的真实风险和收益水平。

  第四,要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开展的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因此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应该被严格界定为信托关系,银行理财业务应该回归到代客理财、资产管理这个本源上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就多次呼吁要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建议银行发行的保本的负债产品一律计入表内,银行发行的不保本的理财产品要注明信托关系,且不得有预期收益率的宣传,只明确注明是信托关系并且不标明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才可以列入表外。笔者看来,这样划分理财产品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本理财产品银行进行信用背书,确保到期保本承诺,客户则需要承担银行破产倒闭的信用风险,而对于标注为信托关系且不注明预期收益的表外非保本理财,银行不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客户则需要承担理财产品在市场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

  只有明确了银行理财产品在理财市场中的法律地位,才能够进一步明确银行与客户的双方权利与责任,也才能够避免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切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这对于金融市场的建设也是十分必要的。虽然在目前分业经营的大环境下还有一定障碍,但是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地位必须尽快明确。较之委托合同为委托人所创制的债权,信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保留了物权,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理财资金的独立性,设置了风险隔离机制和防火墙机制。此外,《信托法》中还明文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学理上被称作信义义务,是约束受托人、保护委托人权利最有利的法律原则依据。

  第五,要大力培育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理财市场文化。理财市场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事,理财市场文化的培育更是一个需要多方共同参与、确立核心价值理念、形成长效机制的漫长过程。长时间以来,金融消费者对于银行的信任程度可以说是最高的,他们甚至将银行信用等级视为了准国家信用的等级,因此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只认银行字眼而完全忽视其中隐藏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当风险真正发生时,投资者就会认为是银行“欺骗”了自己,而银行则认为自己被“妖魔化”了。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银行在大力发展理财业务的同时,忽略了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工作,导致投资者没有形成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和方式,投资风险意识淡薄,而这种无风险意识对于理财市场的长远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亟待转变。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理财市场文化就是要让金融产品的供给者约束自身行为,坚持合规稳健经营,通过加强内控措施和提高资产管理能力确保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同时要通过监管部门、银行机构、协会组织、专业人士、普通金融消费者等全社会力量大力营造正确的理财市场文化,要让金融消费者认识到理财市场上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与收益交错盘连,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没有零风险的产品。

  “卖者有责”就是要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上加强信息披露和自我约束,认真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坚持适当性销售原则,销售产品时做到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相匹配。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需要承担起投资者风险教育的义务,此外,监管部门也需要通过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流程、产品售后电话随机回访、高风险产品客户投资经验模拟测试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来规范银行理财业务。而“买者自负”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常识与原则,其含义就是投资者进行的所有理财投资行为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投资者本人自行承担。我们要大力培育正确的理财市场文化并形成核心价值理念,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我国理财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在理财市场中要发挥监管部门的积极作用。价格、供求、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相互作用的运动过程形成的调节作用就是市场机制,市场调节就是按市场价格波动调节各个微观经济产需衔接过程并自发形成的社会资源配置的实现过程,然而,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上存在权力寻租、违规违法、负面效应等一系列市场失灵行为,市场也并不能解决理财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所有问题,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同时,要注重运用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事实是,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的监管已有所加码,2013年银监会牵头中央结算公司推出“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实现理财产品实时、动态监测,提高信息透明度。同时,开展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试点,减少理财资金对信托通道的依赖,这些提升透明度和去通道化的举措有望持续推进。2014年监管部门将重点拓宽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理财债权直接融资试点,继续清理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提高理财资金与运用的一一对应程度。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面对如火如荼的理财业务金融创新,首次提出了“栅栏原则”,即由于一些表外创新业务已与存贷款“互联互通”,因此,需要对信贷类业务、理财类业务、代理类业务和有价证券投资类业务实行“栅栏”防护,并鼓励在“栅栏”内积极创新。对于9.08万亿存量银行理财规模,可以建立专营机制,按相应标准对资金募集、投放、风险等进行严格管理,主要赚取管理费,严禁利润分成,严禁风险兜底,严禁“脱实向虚”。进一步讲,理财业务要实行归口业务管理、专户资金管理、专门统计核算,确保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和运用一一对应、期限一一对应。在“栅栏”内探索理财业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逐步成长为银行常规重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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