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三个公告,对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并明确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期限、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支机构风险防控等具体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税务总局2013年32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是对税务总局2013年32号公告中有关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描述性内容作了删除;三是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仍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政策规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的具体业务范围,铁路总公司和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物流辅助服务,实行汇总纳税,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增值税现行规定就地申报纳税。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汇总的销售额,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收入。考虑到铁路建设基金由财政部全额返还铁路总公司,为方便操作,此次规定铁路建设基金不实行预征,由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时统一缴纳增值税。
据悉,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共涉及2.06万户纳税人,其中铁路运输业1200余户,邮政业近3000户,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铁路运输和邮政两个行业户数虽然不多,但集中度较高,组织层级较多,财务核算更为复杂。
货代企业申请修改“营改增”106号文件
日前,货代企业以2013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13)106号文为基础,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营改增”政策在交通运输行业试点中产生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人士向大智慧通讯社透露:“针对106号文,本周协会组织了上百家货代企业召开会议进行了解读。我们认为,增值税属于消费税范围,在国外不应该征收。国际货物运输纳入免税和非应税的范畴,特别是航空公司、货运公司不应该纳入范围之内。否则将对货代行业受到较大冲击。目前"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已覆盖到了铁路、邮政、航运、航空等行业,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013年8月,财税[2013]37号文生效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导致企业不减反升。106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废止了原[2013]37号文。37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需交纳的增值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则为6%。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上述人士表示:“如果货代企业征收增值税, 则普通发票无法直接抵扣。船主将把新增的税负转移到下游的货代公司,将直接承担增值税运税部分。我们认为,106和37号文件均无法解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增值税缴税问题,因此向目前国内有200多家货代企业,其代收代付部分占总销售额的80%以上,整个行业的利润率才不到10%。货代企业的行政支出等一切非营业支出均从10%里开出,因此不可能承担6%的增值税。其中37号文件出台后遭到了货代企业的抵触。106号文件出台后,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提出了意见,尽可能短期内出台新政策。37号文件和106号两份文件,并未对国际货运代理作出相应的考虑。如果改变贸易运输和贸易条款,中外航运界都将受到影响。”
针对上述货代企业提出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1月22日,财政部解读如下,106号文件中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发稿:冯青/曹敏慧 审校:朱琼华/周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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