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美锦能源本次重组申请,标的资产上述情况发生在2013年7月至8月,申请人始终未对相关情况予以报告和披露,存在隐瞒标的资产生产经营重大情况的事实,涉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会决定对申请人立案稽查。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止对美锦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审查。
上市公司在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后即负有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了与其报送的重组报告书等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和披露,特别是重大风险因素,并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执业准则及规程执业,勤勉尽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在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中,放松管制、减少审批的基本前提是中介机构切实履行责任,最终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会一直致力于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和评价。2013年针对中介机构并购重组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共对28家中介机构监管谈话。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快推进并购重组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转变,加大对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对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完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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