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美锦能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于2013年12月4日获有条件通过。 之后,申请人按规定补充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标的资产未经审计的2013年盈利情况显示,标的资产之一汾西太岳2013年实现净利润4,543.69万元,只占盈利预测数14,446.54万元的31.45%。
对此,申请人解释影响业绩的主要原因是,2013年7月至8月汾西太岳在煤炭采掘过程中遭遇陷落柱,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导致生产成本大幅增加。
邓舸说,证监会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美锦能源本次重组申请,标的资产上述情况发生在2013年7月至8月,但申请人始终未对相关情况予以报告和披露,存在隐瞒标的资产生产经营重大情况的事实,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因此证监会决定对申请人立案稽查。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对美锦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审查。
邓舸说,上市公司在提交并购重组申请后即负有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了与重组报告书等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和披露。中介机构应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据介绍,证监会2013年针对中介机构并购重组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共对28家中介机构监管谈话。邓舸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加快推进并购重组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转变,加大对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对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完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的全过程监管。
作者:赵晓辉 陶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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