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伟(察哈尔学会研究员)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实际上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民间金融管理立法从温州破局,原因众所周知。该市民间融资活跃,最初以“会”的形式,朋友乃至亲戚间互助资金,结果却走向 “高利贷”末路,以超高利率吸金,并偏离实体经济轨道,高利贷资金投入到楼市、债市和股市等虚拟经济。水涨船高的高利率,击鼓传花到某一环节,本利严重亏空,难以为继以致资金链断裂。吸金者和借贷者的宿命要么是“跑路”,要么锒铛入狱甚至被杀头,更多的参与者是血本无归、家破人亡。
“非法集资”案的发生凸显民间借贷无序运行的可怕及依法纳入正轨的必要性。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对温州是亡羊补牢的救赎,对其他地方也有立法启蒙和市场指导意义。经历上轮经济危机周期的考验,民间集资让一些人伤痕累累,但民间借贷的实践和基础还在,这个中国最活跃的民营资本高地,在经历全球购房和以虚拟经济牟利的泡沫冲动后,合法的民间融资渠道既可缓解一些民营企业家的资金紧张,又可保障资金充裕者通过民间融资渠道,获得比钱存银行更多的收益。而且,在经历民间融资的大起大落后,也棒喝更多的民营企业家将融资投入到实体经济上。
民间借贷并非温州独有,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温州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立法实践,以及随后的监管和市场磨合,也将为其他地方的民间借贷提供经验。由温州到各地,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星星之火”,将倒逼国家出台对民间金融改革的系统性设计,丰富多元化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市场,破解体制机制弊端,释放金融改革的红利。
即便是在封闭的自然经济和市场成熟度初期的中国社会,民间借贷也是理性存在。民国时期,中国的民间借贷相当发达,“高利贷”、“典当”、“标会”等相当普遍。现在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强国,人民币国际化方兴未艾,合法的融资渠道却只能局促于那些所有制不同的几种金融机构中。尴尬的是,虽然各大银行最赚钱,不仅服务跟不上,而且眼高手低,不愿给予最差钱的非公企业融资机会。关键是,一些银行也睥睨实体经济,热衷于追逐利润高见效快的虚拟经济,他们被市场所诱惑,也失去了国家宏观经济货币杠杆的作用。
差钱的非公经济体和个人,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融资之缺。现实中出现的影子银行风险,绝非偶然,形象而论:嫡亲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民企融资,庶出的民间借贷必然存在。
中国的影子银行不同于欧美,因为中国影子银行的相当比例由地下金融所承担。据统计,以前银行贷款占社会融资总额的90%以上,现在只占50%左右。影子银行规模据悉在15万亿元左右,哪怕其中有10%为非法渠道而来,带给金融体系的风险就是巨大的。
无论是亚洲金融危机还是美国次贷危机,其导火索都是金融体系擦枪走火。西方严格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尚且如此,中国若不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影子银行里涌动的非法因子将是中国金融体系的灾难。
因而,民间借贷合法不能止于温州模式,还应在实践中成为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与完善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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