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通知,所谓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偿付能力亦有要求,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形态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投资策略、分红策略或结算利率策略,保险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分红子账户或万能子账户,单独核算,保证核算清晰、公平。
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自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的部分,不施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要求;超过基准额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基准额=资本金×2+(1-0.2t)×(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2013年末资本金×2),t=年度-2013,年度范围为2014年至2018年。
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回顾,检验是否符合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定义,相应调整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名录,并专项说明。佣金或手续费超过定价时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附董事会书面决议。报告应由保险公司总经理签发并承担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报备或审批的产品进行梳理,符合高现金价值产品定义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达到本通知相关要求。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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