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19日发布新规强化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这一监管规定将有效遏制银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过度依赖同业业务扩充规模和银行资产流动性减低等风险。
银监会当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试行。这一新的监管规定给商业银行设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三项监管指标。其中,存贷比不高于75%、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仅对44家大中型银行实施,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是引自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新监管指标。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愈发密切,个别银行或局部的流动性问题容易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紧张。去年6月份,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现象,即暴露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巴流动性监管包含"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个指标,不过由于"净稳定资金比率"目前还未修订完毕,所以此次并未引入该指标。”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引入不仅是符合了当今国际监管潮流,更符合国内监管需要。过去几年,我国银行业务发展很快,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也在积聚,尤其在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钱荒”风波之后,业内更加认同有必要加快实施该国际标准。
《办法》还将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纳入监管要求。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还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下转第二版)
作者:刘振冬 张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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