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坚持认为,“错单交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明显是监管层犯了错。”目前 业界对于光大证券错单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对冲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内幕交易,确实存在一定分歧。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出现程序错误,实际成交72.7亿元,导致A股市场出现异动。这一事件因此被称为“中国股市史上最大乌龙”。
光大证券随后在股指期货市场进行的对冲交易,最终被判定为“内幕交易”。在光大证券接获巨额罚单的同时,包括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在内的四名责任人被判罚金,及终身市场禁入。
各说各话的同时,此案也使得“对监管者之监管”问题进入公众视野,而它对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
“对冲不存在谋利的主观目的,不是内幕交易”
19日,杨剑波与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进行独家对话时表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尚属首次出现,相关法律和规章对此种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作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证监会对法律法规兜底条款的解释超越了法定权限,违反了法条原意。”
在同时提交的两份行政起诉状中,杨剑波分别提出了要求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杨剑波在诉状中称,“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只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方才构成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光大证券对上午错单交易的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操作",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也不存在谋利的主观目的,不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在杨剑波看来,“光大事件”与知名的法国兴业集团交易员重大交易欺诈、伪造头寸案有相似之处。而在法兴事件中,法国兴业集团用了两天时间核查事实、确认头寸,并在告知相关监管部门之后,用了三天时间对相关头寸进行紧急平仓,然后才宣布停牌并公布事实和损失情况。
“如果光大证券在第一时间公布错单及对冲信息,不仅会令自身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客观上还会引导投资者在期指市场上建立空头以投机获利,这无疑会大大加剧市场的波动。”杨剑波说。
各方回应迅速案件具有代表性
对于杨剑波的“告状”行为,光大证券方面向媒体回应称,因杨剑波已从公司离职,其言论属于个人言论,不代表公司意图。
19日晚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官方微博“上交所发布”上表示,“杨剑波关于本所的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本所将按有关要求,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提交事实和证据材料。”
上周五举行的中国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仅表示证监会已经注意到相关报道,并无其他评论。另有一知名门户网站就此事进行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六成的网民对杨表示同情,但大多数网民认为杨在此次诉讼中胜算不大。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学院陈秧秧副教授说,光大证券乌龙操作后,光大对市场情况的真实了解就构成了一种利益,其真实情况同时满足重要性和未公开性两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内幕信息;但是以往内幕信息主要关于公司本身价值,而此次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意味着今后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变化也可能成为内幕信息。这样来看,“光大内幕交易处罚”具有强烈的代表性。
事实上,“光大事件”也反映出困扰中国资本市场的一系列弊病,包括内控缺失、监管缺位、交易制度不对称、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等等。而作为这一事件的后续,杨剑波“喊冤”事件堪称股市监管的“试金石”。
如何实现对监管者本身的有效监管,如何建立对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追责机制,也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空白地带”。
(参与采写:赵晓辉、刘开雄)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据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赵晓辉 张晓博 刘开雄)18日,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负责人杨剑波起诉证监会一案已正式立案,杨剑波向媒体讲述了事件前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19日晚间分别就此作出回应。当事方各执一词。“在对冲过程中我们和监管部门做了密切沟通,他们已经知情,为什么最后成了内幕交易?公司公告因为送审上海证券交易所而有所耽搁,为什么最后成了我们有意先交易后公告?”将证监会告上法庭的“光大证券乌龙事件”主角杨剑波说。
据杨剑波介绍,8月16日下午作出对冲交易时,上交所和上海证监局的人员就在光大证券公司里,在交易时也多次和中金所进行电话沟通,多方均对光大证券要进行对冲交易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下午做对冲是和上海证监局汇报过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人员先到,问了我们为什么会出现异常交易,有什么应对措施。监管人员来到之后,也没有制止我们做所谓的内幕交易。”杨剑波说。对于另外一个重要监管机构中金所,杨剑波表示他们也进行了五次电话沟通。
对此,上交所19日在回应中称,已注意到近日媒体对杨剑波有关“8·16”事件陈述的报道,杨剑波关于本所的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中金所表示,有关当事人关于中金所的说法存在曲解和不实。中金所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和自律监管者,发现个别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出现较大变化,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催促提供交易策略说明,提醒遵守交易规则,属于正当履行监管职责。中金所当天也对其他交易量较大的会员和客户进行了监管提醒。
杨剑波说,在错单交易当天,上海证监局要求事先审核光大的公告内容,之后才能发布。这样的做法防止公告出现对监管层不利的内容,而这一重要细节并未在正式处罚意见中披露,杨剑波认为监管层确实有撇清责任的意味。对此,上交所在回应中并未涉及。
作为当事方之一,光大证券日前公告称,对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异议。
作者: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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