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 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意见》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利率水平和额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意见》明确,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形式,可选择部分农业生产重点省份的县(市),提供“一对一服务”,重点支持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也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信贷管理流程,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意见》提出,要拓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创新信贷政策实施方式,支持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
发稿:张莉/曹敏慧 审核: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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