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租赁是一种 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具有能够有效规避企业资产贬值风险、节约企业资产管理成本、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的功能特点,目前已经成为金融市场较发达国家的主要设备金融业务品种,但在我国经营性租赁却一直因税收问题较难开展。
马蔚华指出,经营性租赁具有规避企业资产贬值风险、节约企业资产管理成本、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等特点,但在我国,在计缴经营性租赁增值税时,对其“销售额”的认定与一般融资租赁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往往把经营性租赁按传统租赁业务看待,对租金按全额征收营业税,相比融资租赁的超额征税,税负较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开展。
同时,对租赁公司来说,无论是一般融资租赁业务还是经营性租赁业务,最大的成本就是融入资金的成本,目前由于金融业尚未纳入营改增改革试点,租赁公司支付的融资成本不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考虑到租赁业务实际,允许租赁公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作为销售额,来计算应纳增值税。
不过,马蔚华表示,“《通知》对经营性租赁无相关规定,实际业务操作中经营性租赁不能实现增值税业务的差额征税实质,税负仍然较重,较难开展业务。”
马蔚华建议,在税收政策修订上把经营性租赁归入融资租赁大的框架内征税,即:在计算经营性租赁业务销售额时,允许比照融资性租赁做法,扣除出租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利息等成本,实现增值税差额征税。
发稿:李铮/古美仪 审校:朱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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